     電          價          表




中 華 民 國 114年 11月 17日 經 濟 部 經 授 能 字 第
      1140033460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電   價   表
       台灣電力公司電價表目次
 各類用電適用單價奉經濟部114年9月26日經能字第
 11458000380號函核定自114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包燈電價 .............................. 1
第二章   包用電力電價 .......................... 3
第三章   表燈(住商)電價 ........................ 4
第四章   低壓電力電價 ......................... 15
第五章   高壓及特高壓電力電價 ................. 25
第六章   臨時用電電價 ......................... 35
第七章   備用電力電價 ......................... 36
 第一節 經常用電備用電力 ................... 36
 第二節 自用發電備用電力 ................... 39
 第三節 合格汽電共生備用電力 ............... 41
 第四節 發電業備用電力 ..................... 44
 第五節 再生能源發電備用電力 ............... 46
第八章   契約容量之決定 ....................... 48
附錄一   適用電價調整係數行業或用戶電費計算方式 51
附錄二   經濟部 111 年 12 月 28 日經能字第 11120080290
      號函核定電價表（農漁業、學校及社福團體適
      用） ................................. 65
           第一章 包燈電價
一、適用範圍：
   屋外公共設施及特定之電燈及小型器具（參考本章第五條第
   (二)款說明）。
二、供電方式：
   以交流60赫，單相二線式110伏特，單相二線式220伏特或三
   相四線式220/380伏特供電，每日供電時間原則上自日沒時起
   至翌日日出時止，但用戶需要時得日夜24小時供電。
三、電     價：
(一)電燈(夜間供電電價，日夜供電者加倍計收) 單位：元
   容                量 單  位  單 價
 一般 100 瓦以下部分             每燈每月  131.43
 電燈 100 瓦以上部分，每超出 1~100 瓦 每燈每月 加106.02
        LED 公用路燈       每瓦每月        1.00
 註：1.一般電燈容量在60瓦以下者，按100瓦以下電價40%計收。
   2.公用路燈照上表單價減收50%。
   3.公用路燈如屬獲得節能標章驗證通過之道路照明燈具，並
    檢附「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使用證書」者，適用上表
    LED公用路燈單價。
(二)小型器具(日夜供電電價，僅於日間或夜間供電者減半計
   收)                   單位：元
   容            量 單  位 單 價
 50 瓦以下部分            每具每月        115.55
 50 瓦以上部分，每超出 1~50 瓦 每具每月       加77.29




                   1
(三)交通指揮燈(日夜供電電價)           單位：元
    容 量 或 組 數      單   位   單 價
    每 一 路 口 為 1 組 每組每月    685.77
    每一路口最大入力數     每瓦每月      1.92
四、電費之計算：
(一)每月電費按裝置器具容量及數量，照適用電價計算。
(二)日光燈、水銀燈、霓虹燈、數字型電鐘及LED(發光二極體)
   等器具之容量，包括其燈管及附屬設備計算，每1伏安入
   力視作1瓦。
(三)交通指揮燈以白熾燈為光源者，按本章第三條第(三)款依
   每一路口為1組計費；以LED為光源者，按本章第三條第
   (三)款依每一路口實測之最大入力數計算，合計尾數未滿
   1瓦者，進整為1瓦，惟每月電費以每一路口為1組計費金
   額為限。
(四)用戶遲延繳付電費，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三十條規定加計
   遲延繳付費用，併於下次電費中收取。
(五)如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限
   制用電時，按同規章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扣減電費。
五、其    他：
(一)本章電價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依法免
   計營業稅用戶每月應繳總金額為電費總金額除以1.05。
(二)包燈除下列各種用電外概不再接受新設申請：
   公用路燈、公用電話亭、道路交通監控設備、道路公車候
   車亭、防空標示燈、鐵路號誌、誘蛾燈、屋外公用電鐘、
   公園內涼亭、長途電話撥號機、有線電視增波器或供電器
   、電信屋外傳輸設備、土地廟、公廁、公用電話集線機及
   公眾無線區域網路系統接收器、屋外公用攝影監控設備、
   空氣品質感測器。


               2
        第二章 包用電力電價
一、適用範圍：
  警報器。
二、供電方式：
  以交流60赫，單相二線式220伏特，三相三線式220伏特或380
  伏特供電。
三、契約容量之決定：
  參照第八章之規定。
四、電   價：                   單位：元
  容            量   單  位    單 價
  1瓩以下部分           每具每月     125.64
   1瓩以上部分，每超出1瓩     每具每月   加 27.33
五、電費之計算：
(一)每月電費按裝置器具容量及數量，照適用電價計算。
(二)用戶遲延繳付電費，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三十條規定加計
   遲延繳付費用，併於下次電費中收取。
(三)如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限
   制用電時，按同規章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扣減電費。
六、其   他：
   本章電價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依法免計營
   業稅用戶每月應繳總金額為電費總金額除以1.05。




                3
        第三章 表燈(住商)電價
一、適用範圍：
 (一)住宅之用電。
 (二)其他非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之電燈、小型器具及動力，合
    計容量未滿100瓩者。
二、供電方式：
   以交流60赫，單相二線式110或220伏特，單相三線式
   110/220伏特，三相三線式220伏特或三相四線式220/380
   伏特供電，但每戶概以單一方式供電。
三、時間電價契約容量之決定：
   參照第八章之規定。
四、電       價：
   用戶得選按「非時間電價」或「時間電價」計費。
 (一)非時間電價：
    1.住宅用                   單位：元
                     夏 月         非夏月
     每月用電度數分段
                 (6月1日至9月30日) (夏月以外時間)
      120度以下部分      1.78  1.78
     121~330度部分     2.55  2.26
     331~500度部分     3.80  3.13
                 每度
     501~700度部分     5.14  4.24
     701~1000度部分    6.44  5.27
     1001度以上部分      8.86  7.03
    註：用戶因2個月抄表、收費一次，計費時各段度數係加倍
        計算。




                 4
2.住宅以外非營業用                       單位：元
                       夏 月         非夏月
  每月用電度數分段
                   (6月1日至9月30日) (夏月以外時間)
  120度以下部分       1.78  1.78
 121~330度部分      2.55  2.26
 331~500度部分      3.80  3.13
             每度
 501~700度部分      5.14  4.24
 701~1000度部分     6.44  5.27
 1001度以上部分       8.86  7.03
註：1.用戶因2個月抄表、收費一次，計費時各段度數係加
      倍計算。
    2.公用路燈照上表單價減收50%。
3.營業用                             單位：元
                       夏 月         非夏月
  每月用電度數分段
                   (6月1日至9月30日) (夏月以外時間)
   330度以下部分            2.71       2.28
  331~700度部分           3.76       3.10
  701~1500度部分 每度       4.46       3.61
 1501~3000度部分          7.08       5.56
  3001度以上部分            7.43       5.83
註：用戶因2個月抄表、收費一次，計費時各段度數係加倍
   計算。




                   5
(二)時間電價：
1.簡易型時間電價
 (1)二段式                                                單位：元
                                                 夏   月非 夏 月
            分                      類            (6月1日至 (夏月以
                                                 9月30日) 外時間)
基 本                                        每戶
        按         戶        計           收              75.00
電 費                                        每月
                       月 09:00~24:00
                       夏                          5.16         —
                尖峰時間     06:00~11:00
       週 一         非 夏 月 14:00~24:00              —            4.93
        至
       週 五
                   夏   月 00:00~09:00              2.06         —
流    動     離峰時間          00:00~06:00 每 度
                   非 夏 月 11:00~14:00              —            1.99
電    費
       週六、
       週日及 離 峰 時 間     全     日                    2.06         1.99
       離峰日
       每月總度數超過2000度之部分               每度               加 1.04
    (2)三段式                                            單位：元
                                                夏    月非 夏 月
            分                      類            (6月1日至 (夏月以
                                                 9月30日) 外時間)
基 本                                        每戶
        按         戶        計           收               75.00
電 費                                        每月
                    月 16:00~22:00
                尖峰時間夏                             7.13         —
                      09:00~16:00
                  夏 月 22:00~24:00                 4.69         —
      週 一 半尖峰時間
                      06:00~11:00
       至          非夏月 14:00~24:00                 —            4.48
      週 五
流   動             夏 月 00:00~09:00 每 度             2.06         —
電   費     離 峰 時 間     00:00~06:00
                  非夏月 11:00~14:00                 —            1.99
      週六、
      週日及 離 峰 時 間 全           日                   2.06         1.99
      離峰日
      每月總度數超過2000度之部分             每度                  加 1.04

                               6
2.標準型時間電價
(1)二段式                                             單位：元
                                               夏月    非夏月
             分                   類           (6月1日至 (夏月以
                                              9月30日) 外時間)
                             單    相               129.10
          按戶計收                        每戶每月
                             三    相               262.50
基   本    經       常       契   約               236.20 173.20
電   費    非       夏   月   契   約                 —       173.20
                                      每瓩每月
         週 六 半 尖 峰 契 約                        47.20     34.60
         離       峰       契   約                47.20     34.60
          尖 峰
              夏 月 09:00~24:00                  5.54      —
      週 一 時 間 非 夏 月 06:00~11:00                —        5.39
                    14:00~24:00
       至
      週 五 離 峰 夏   月 00:00~09:00                2.27     —
          時 間 非 夏 月 00:00~06:00                —        2.15
                    11:00~14:00
流   動
          半尖峰
              夏 月 09:00~24:00                  2.76     —
                                每        度
電   費
          時 間 非 夏 月 06:00~11:00                —        2.65
                    14:00~24:00
      週 六
          離 峰
              夏 月 00:00~09:00                  2.27     —
          時 間 非 夏 月 00:00~06:00                —        2.15
                    11:00~14:00
      週日及
          離 峰 時 間全           日                 2.27     2.15
      離峰日




                              7
(2)三段式                                            單位：元
                                              夏月    非夏月
             分                   類          (6月1日至 (夏月以
                                             9月30日) 外時間)
                             單   相               129.10
          按戶計收                       每戶每月
                             三   相               262.50
基   本    經       常       契   約              236.20 173.20
電   費    半       尖   峰   契   約              173.20 173.20
                                     每瓩每月
         週 六 半 尖 峰 契 約                       47.20     34.60
         離  峰    契     約                     47.20     34.60
          尖 峰
              夏 月 16:00~22:00                 8.12     —
          時 間
                    09:00~16:00
      週 一 半尖峰夏 月 22:00~24:00                  5.02     —
       至  時 間       06:00~11:00
              非 夏 月 14:00~24:00               —        4.86
      週 五
          離 峰
              夏 月 00:00~09:00                 2.23     —

流   動     時 間非 夏 月 00:00~06:00                —        2.12
                    11:00~14:00 每       度
電   費
          半尖峰
              夏 月 09:00~24:00                 2.50     —
          時 間非 夏 月 06:00~11:00                —        2.40
                    14:00~24:00
      週 六
          離 峰
              夏 月 00:00~09:00                 2.23     —
          時 間非 夏 月 00:00~06:00                —        2.12
                    11:00~14:00
      週日及
          離 峰 時 間全           日                2.23     2.12
      離峰日




                             8
註：離峰日如下表所列日期。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月 1日
  春               節       農曆 除 夕 前1日 1月 5日
  和   平   紀   念   日                   2月28日
  兒       童       節                   4月 4日
  民   族   掃   墓   節           4月 4日 或4月 5日
  勞       動       節                   5月 1日
  端       午       節           農   曆   5月 5日
  中       秋       節           農   曆   8月15日
  教       師       節                   9月28日
  國       慶       日                   10月10日
  臺 灣 光 復 紀 念 日                       10月25日
  行   憲   紀   念   日                   12月25日
 (三)供電容量之限制：
    視本公司電力系統負載情形而定，如非夏月、半尖峰、
    週六半尖峰或離峰時間可供容量用罄時，本公司得隨時
    停止受理非夏月、半尖峰、週六半尖峰或離峰電力之申
    請。
五、電費之計算：
 (一)非時間電價用戶：
     1.每月電費按實用電度照上列電價計算，實用電度不
       及底度者按底度計收，其標準如下，惟按底度計收之
       電費或當月電費未滿100元者，以100元計收：
       (1)單相低壓電表每安培以2度計算，但電表容量超出
          10安培者，以20度計算。
       (2)三相低壓電表每安培以6度計算，但電表容量超出
          10安培者，以60度計算。
       (3)單相高壓電表3,300伏特者每安培以60度計算，
          6,600伏特者每安培以120度計算。

                      9
       (4)三相高壓電表3,300伏特者每安培以100度計算，
          5,700伏特者每安培以180度計算，11,400伏特者每
          安培以360度計算。
     2.用戶因實施隔月抄表、收費，其計費之分段度數加倍
       計算。
(二)簡易型時間電價用戶：
     1.每月電費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
     2.基本電費按戶計收，二段式電價流動電費依尖峰時
       間、離峰時間實用電度分別計算，另每月總度數超過
       2,000度之部分依適用電價加計流動電費；三段式電
       價流動電費依尖峰時間、半尖峰時間、離峰時間實用
       電度分別計算，另每月總度數超過2,000度之部分依
       適用電價加計流動電費。
     3.按戶計收之基本電費，不列計功率因數調整費。
     4.用戶當月份未用電者（抄見度數為0），基本電費按
       核定電價計算。
(三)標準型時間電價用戶：
   1.二段式時間電價
     (1)每月電費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
     (2)基本電費按戶及按契約容量計算，流動電費依尖峰
       時間、週六半尖峰時間與離峰時間實用電度分別計
       算。但用戶僅在週六半尖峰時間或離峰時間用電而
       申請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或離峰契約容量者，基本
       電費按戶及按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與離峰契約容量
       計算，流動電費按週六半尖峰時間與離峰時間實用
       電度計算。
       按契約容量計收之基本電費照下式計算：
       夏      月

                  10
   基本電費＝夏月經常契約電價×經常契約容量＋夏月
            週六半尖峰或離峰契約電價 × 〔（週六
            半尖峰契約容量＋離峰契約容量）－（經
            常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量）× 0.5〕
                               ；
            惟後項計得之值為負時，則按0計算。
   非 夏 月
   基本電費＝非夏月經常契約電價×經常契約容量＋
            非夏月契約電價×非夏月契約容量＋非
            夏月週六半尖峰或離峰契約電價×〔（週
            六半尖峰契約容量＋離峰契約容量）－
            （經常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量）×
            0.5〕
               ；惟最後一項計得之值為負時，則按
            0計算。
2.三段式時間電價
   (1)每月電費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
   (2)基本電費按戶及按契約容量計算；流動電費依尖
      峰時間、半尖峰時間、週六半尖峰時間與離峰時
      間實用電度分別計算。但用戶僅在週六半尖峰時
      間或離峰時間用電而申請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或
      離峰契約容量者，基本電費按週六半尖峰契約容
      量與離峰契約容量計算，流動電費按週六半尖峰
      時間與離峰時間實用電度計算。
      按契約容量計收之基本電費照下式計算：
      當月經常契約電價×經常契約容量＋當月半尖峰
      契約電價×半尖峰契約容量＋當月週六半尖峰或
      離峰契約電價×〔(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離峰契
      約容量)－（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契約容量）×
      0.5〕；惟最後一項計得之值為負時，則按0計算。

             11
3.按戶計收之基本電費，不列計功率因數調整費。
4.用戶當月份未用電者（抄見度數與最高需量均為0） ，
  基本電費按核定電價50%計算。
5.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契約容量時，其超出部分按
  下式計算：
  (1)二段式時間電價：
    a.夏月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尖峰時間用電最高
      需量－經常契約容量。
    b.非夏月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尖峰時間用電
      最高需量－（經常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量）
                          。
    c.週六半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週六半尖峰時間
      用電最高需量－（經常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
      量＋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
    d.離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離峰時間用電最高需
      量－（經常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量＋週六半
      尖峰契約容量＋離峰契約容量）。
    e.各時間之超約用電，其超出部分不重複計算，即
      週六半尖峰時間超出瓩數應扣除尖峰時間超出瓩
      數，離峰時間超出瓩數應扣除尖峰時間或週六半
      尖峰時間超出瓩數之較大者。
  (2)三段式時間電價：
    a.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尖峰時間用電最高需量
      －經常契約容量。
    b.半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半尖峰時間用電最
      高需量－（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契約容量）。
    c.週六半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週六半尖峰時間
      用電最高需量－（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契約容
      量＋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

           12
       d.離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離峰時間用電最高需
         量－（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契約容量＋週六半
         尖峰契約容量＋離峰契約容量）。
       e.各時間之超約用電，其超出部分不重複計算，即
         半尖峰時間超出瓩數應扣除尖峰時間超出瓩數；
         週六半尖峰時間超出瓩數應扣除尖峰時間或半尖
         峰時間超出瓩數之較大者；離峰時間超出瓩數應
         扣除尖峰時間、半尖峰時間或週六半尖峰時間超
         出瓩數之較大者。
     (3)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其契約容量時，超出部分
         依適用電價按下列標準計收基本電費，不給予功
         率因數扣減及基本電費折扣。
       a.在契約容量10%以下部分按2倍計收基本電費。
       b.超過契約容量10%部分按3倍計收基本電費。
 (四)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護理
    之家及身心障礙者家庭有關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
    之用電，其電費之計收依電業法第52條及相關收費辦法
    規定辦理。
 (五)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用電，其電費之計收依離島建
    設條例第14條規定辦理。
 (六)用戶遲延繳付電費，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三十條規定加
    計遲延繳付費用，併於下次電費中收取。
 (七)如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
    限制用電時，按同規章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扣減電費。
六、功率因數：
   以三相供應之用戶，按表燈(住商)非時間電價計費且用電
   設備容量20千伏安以上、按表燈(住商)簡易型時間電價計
   費且用電設備容量20千伏安以上，或按表燈(住商)標準型
   時間電價計費且契約容量20瓩以上者，每月用電之平均
              13
  功率因數不及80%時，每低1%，該月份電費應增加0.1%；
  超過80%時，每超過1%，該月份電費應減少0.1%，惟平
  均功率因數超過95%部分不予扣減。

七、其       他：
 (一)本章電價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依法
    免計營業稅用戶每月應繳總金額為電費總金額除以1.05。
 (二)營業用電場所附設之動力以電力供應者，得暫維持原供
    電方式，將來如有用電變動時，應同時申請改為表燈(住
    商)或電力用電。
 (三)高壓供電以高壓電表計度者，其每月用電度數照下式計
    算：
    0.98×(高壓電表抄見度數－變壓器鐵損)；
    變壓器鐵損＝變壓器容量×720×0.01，但最多以抄見度
             數之 10%為限。
 (四)高壓供電以低壓電表計度者，其每月用電度數照下式計
    算：
    低壓電表抄見度數＋(變壓器容量－契約容量)×720×0.01
 (五)選按任一時間電價計費者，1年內不得申請改按非時間
    電價或其他時間電價計費。
 (六)僅訂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之用戶於週六半尖峰及離峰
    以外時間之用電，或僅訂離峰契約容量之用戶於離峰以
    外時間之用電，應就該用電最高需量及用電量，分別按
    相關時段單價之4.8倍計收基本電費，及1.6倍計收流動
    電費。




               14
             第四章 低壓電力電價
一、適用範圍：
   (一)生產或非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之電燈、小型器具及動力，
      契約容量未滿100瓩者。
   (二)專供電動車充換電及附屬設備之用電，合計設備容量
      或契約容量在20瓩以上、契約容量未滿100瓩，且充
      換電設備容量超過附屬設備容量者，得選按「電動車
      充換電設施電價」計費；但集合住宅建築物附設停車
      場之充電設施採專設一戶或分層設戶者，不受前述最
      低容量限制。
二、供電方式：
   以交流60赫，單相二線式220伏特，單相三線式110/220伏
   特，三相三線式220或380伏特，三相四線式220/380伏
   特供電，但每戶概以單一方式供電。
三、契約容量之決定：
   參照第八章之規定。
四、電     價：
   用戶得選按「非時間電價」、「時間電價」或「電動車充
   換電設施電價」計費。
 (一)非時間電價：                單位：元
                                          夏    月     非夏月
        分                         類       (6月1日至 (夏月以
                                          9月30日)     外時間)

    基       裝    置   契   約                      137.50
    本
            需量 經 常 契 約 每瓩每月                236.20    173.20
    電
    費       契約 非夏月契約                       —         173.20
        流    動   電   費        每       度       4.08       3.87


                             15
(二)時間電價：
1.二段式                                                 單位：元
                                             夏    月 非夏月
           分                      類          (6月1日至 (夏月以
                                              9月30日) 外時間)
     裝 置       按    戶   計     收    105.00
                                      每戶每月
     契 約裝  置  契     約     每瓩每月     137.50
        按  戶  計     收     每戶每月     262.50
基本
        經  常  契     約          236.20 173.20
電費 需 量
        非 夏 月 契 約                —      173.20
   契 約                    每瓩每月
        週六半尖峰契約                 47.20    34.60
        離  峰  契     約           47.20    34.60
       尖 峰夏 月
              09:00~24:00        5.54     —
     週    一 時 間 非夏月 06:00~11:00                —       5.39
                        14:00~24:00
      至
     週    五離 峰
               夏 月      00:00~09:00            2.27    —
           時 間 非夏月 00:00~06:00                 —       2.15
                        11:00~14:00
流動                夏 月 09:00~24:00              2.76    —
              半尖峰                 每      度
電費                    06:00~11:00
              時 間 非夏月
                      14:00~24:00
                                               —       2.65
     週    六
         離 峰夏 月
                        00:00~09:00            2.27    —
         時 間 非夏月 00:00~06:00                   —       2.15
                 11:00~14:00
     週日及 離 峰
               全     日                         2.27    2.15
     離峰日 時 間




                             16
2.三段式                                                            單位：元
                                                        夏    月 非夏月
             分                             類            (6月1日至 (夏月以
                                                         9月30日) 外時間)
         按           戶       計         收       每戶每月     262.50
         經           常       契         約            236.20 173.20
基本
         半        尖      峰       契     約            173.20 173.20
電費                                             每瓩每月
         週 六 半 尖 峰 契 約                               47.20    34.60
         離           峰       契         約             47.20    34.60
                 尖 峰
                     夏       月 16:00~22:00                8.12    —
                 時 間
                            09:00~16:00
     週       一 半尖峰 夏         月
                            22:00~24:00
                                                          5.02    —
         至       時    間     06:00~11:00
                        非夏月
                            14:00~24:00
                                                          —       4.86
     週       五
                 離 峰夏 月
                                 00:00~09:00              2.23    —
流動               時 間 非夏月 00:00~06:00                      —       2.12
                         11:00~14:00 每              度
電費                   夏 月 09:00~24:00                      2.50    —
                 半尖峰
                         06:00~11:00
                 時 間 非夏月
                         14:00~24:00
                                                          —       2.40
     週       六
                 離 峰夏 月
                                 00:00~09:00              2.23    —
                 時 間 非夏月 00:00~06:00                      —       2.12
                         11:00~14:00
     週日及
         離 峰 時 間                 全      日                 2.23    2.12
     離峰日

註：1.離峰日參照表燈(住商)時間電價規定。
     2.適用電價調整係數者，參照附錄一規定計算。




                                      17
(三)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                                   單位：元
                                           夏    月 非夏月
          分                      類         (6月1日至 (夏月以
                                            9月30日) 外時間)
基本    按       戶   計         收       每戶每月       262.50
電費    經       常   契         約       每瓩每月    47.20 34.60
         尖 峰 夏 月 16:00~22:00                12.47     —
     週 一 時 間 非夏月 15:00~21:00                 —      12.14
      至               00:00~16:00
       離 峰 夏 月 22:00~24:00                   3.05    —
流動 週 五 時 間     00:00~15:00 每
           非夏月                         度     —       2.90
電費             21:00~24:00
     週六、
     週日及 離 峰 時 間      全      日               3.05    2.90
     離峰日

 註：離峰日參照表燈(住商)時間電價規定。
 (四)供電容量之限制參照第三章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
五、電費之計算：
 (一)每月電費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
 (二)非時間電價用戶：
    1.按裝置契約容量計費之「非時間電價」用戶，基本電
       費按裝置契約容量計算，流動電費按實用電度計算。
    2.按需量契約容量計費之「非時間電價」用戶，基本電
       費按經常契約容量與非夏月契約容量計算，流動電
       費按每月實用電度計算。基本電費照下式計算：
       夏   月
       基本電費＝夏月經常契約電價×經常契約容量。
       非 夏 月
       基本電費＝非夏月經常契約電價×經常契約容量＋
             非夏月契約電價×非夏月契約容量。


                           18
(三)時間電價用戶：
   1.按裝置契約容量計費之「時間電價」用戶，基本電費
     按戶及按裝置契約容量計算，流動電費依尖峰時間、
     週六半尖峰時間與離峰時間實用電度計算。
   2.按需量契約容量計費之「時間電價」用戶：
     (1)二段式時間電價：
        基本電費按戶及按契約容量計算，流動電費依尖峰
        時間、週六半尖峰時間與離峰時間實用電度分別計
        算。但用戶僅在週六半尖峰時間或離峰時間用電而
        申請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或離峰契約容量者，基本
        電費按戶及按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與離峰契約容
        量計算，流動電費按週六半尖峰時間與離峰時間實
        用電度計算。
        按契約容量計算之基本電費照下式計算：
        夏   月
        基本電費＝夏月經常契約電價×經常契約容量＋夏
              月週六半尖峰或離峰契約電價×〔（週六
              半尖峰契約容量＋離峰契約容量）－
              （經常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量）×
              0.5〕
                 ；惟後項計得之值為負時，則按0計
              算。
        非 夏 月
        基本電費＝非夏月經常契約電價×經常契約容量＋
              非夏月契約電價×非夏月契約容量＋非
              夏月週六半尖峰或離峰契約電價×〔(週
              六半尖峰契約容量＋離峰契約容量)－（
              經常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量）×0.5〕
              ；惟最後一項計得之值為負時，則按0計

               19
              算。
     (2)三段式時間電價：
        基本電費按戶及按契約容量計算；流動電費依尖峰
        時間、半尖峰時間、週六半尖峰時間與離峰時間實
        用電度分別計算。但用戶僅在週六半尖峰時間或離
        峰時間用電而申請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或離峰契
        約容量者，基本電費按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與離峰
        契約容量計算，流動電費按週六半尖峰時間與離峰
        時間實用電度計算。
        按契約容量計算之基本電費照下式計算：
        當月經常契約電價×經常契約容量＋當月半尖峰契
        約電價×半尖峰契約容量＋當月週六半尖峰或離峰
        契約電價×〔(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離峰契約容量
        )－（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契約容量）×0.5〕；惟
        最後一項計得之值為負時，則按0計算。
   3.按戶計收之基本電費，不列計功率因數調整費。
(四)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用戶：
   1.基本電費按戶及按契約容量計算，流動電費依尖峰時
     間與離峰時間實用電度分別計算。按契約容量計算之
     基本電費照下式計算：
     基本電費＝夏月(非夏月)經常契約電價×經常契約容
     量。
   2.按戶計收之基本電費，不列計功率因數調整費。
(五)按裝置契約容量計費之用戶，當月份抄見度數（「時間
   電價」用戶為尖峰時間用電）為0度，與按需量契約容量
   計費之用戶當月份未用電者（抄見度數與最高需量均為
   0），則基本電費按核定電價50%計算。
(六)公用自來水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

               20
    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其電費之計收依電業法第52條
    規定及「優惠電價收費辦法」辦理。
 (七)農業動力用電電費按「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之規定
    計收。
 (八)儲冷式空調系統冷凍機及所需附帶用電器具，其 離
    峰時間用電之流動電費按適用電價60%計收。
 (九)用戶遲延繳付電費，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三十條規定加
    計遲延繳付費用，併於下次電費中收取。
 (十)如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
    限制用電時，按同規章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扣減電費。
六、功率因數：
   以三相供應之用戶，裝置契約容量在20瓩以上或需量契
   約容量在30瓩以上者，每月用電之平均功率因數不及80%
   時，每低1%，該月份電費應增加0.1%；超過80%時，每
   超過1%，該月份電費應減少0.1%，惟平均功率因數超過
   95%部分不予扣減。
七、超約用電：
 (一)按裝置契約容量計費之用戶，依下列原則處理：
   1.用戶實際裝置之器具容量超過契約容量時，超過部分依
     電業法第56條規定及「違規用電處理規則」辦理。
   2.用戶用電發生異常時，得裝表計量其負載情形，但仍按
     裝置契約電價計費。惟如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原裝置契約
     容量時，自超約月份起改按需量契約電價計費。
 (二)按需量契約容量計費之用戶，依下列原則處理：
     1.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契約容量時，其超出部分按下
       式計算：
        (1)非時間電價：
          a.夏月超約瓩數＝當月用電最高需量－經常契約容
            量。
               21
  b.非夏月超約瓩數＝當月用電最高需量－（經常契
    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量）。
(2)二段式時間電價：
  a.夏月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尖峰時間用電最高
    需量－經常契約容量。
  b.非夏月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尖峰時間用電最
    高需量－（經常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量）。
  c.週六半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週六半尖峰時間
    用電最高需量－（經常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
    量＋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
  d.離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離峰時間用電最高需量
    －（經常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量＋週六半尖
    峰契約容量＋離峰契約容量）。
  e.各時間之超約用電，其超出部分不重複計算，即
    週六半尖峰時間超出瓩數應扣除尖峰時間超出瓩
    數，離峰時間超出瓩數應扣除尖峰時間或週六半
    尖峰時間超出瓩數之較大者。
(3)三段式時間電價：
  a.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尖峰時間用電最高需量
    －經常契約容量。
  b.半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半尖峰時間用電最高
    需量－（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契約容量）。
  c.週六半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週六半尖峰時間
    用電最高需量－（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契約容
    量＋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
  d.離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離峰時間用電最高需量
    －（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契約容量＋週六半尖
    峰契約容量＋離峰契約容量）。

         22
         e.各時間之超約用電，其超出部分不重複計算，即
           半尖峰時間超出瓩數應扣除尖峰時間超出瓩數；
           週六半尖峰時間超出瓩數應扣除尖峰時間或半尖
           峰時間超出瓩數之較大者；離峰時間超出瓩數應
           扣除尖峰時間、半尖峰時間或週六半尖峰時間超
           出瓩數之較大者。
       (4)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
           超約瓩數＝當月用電最高需量－經常契約容量。
    2.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其契約容量時，超出部分依適
      用電價按下列標準計收基本電費，不給予功率因數扣
      減及基本電費折扣。
       (1)在契約容量10%以下部分按2倍計收基本電費。
       (2)超過契約容量10%部分按3倍計收基本電費。
八、其        他：
 (一)本章電價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依法
    免計營業稅用戶每月應繳總金額為電費總金額除以1.05。
 (二)11,400或22,800伏特供電地區，契約容量在100瓩以上未
    滿500瓩，如用戶需要而技術上無困難或技術上以低壓
    供電為宜者，得以交流60赫，三相四線式220/380伏特供
    電，並按需量契約「時間電價」或「電動車充換電設施
    電價」計費。
 (三)以高壓供電按低壓電價計費者，其每月用電度數照下式
    計算：
    1.以低壓電表計度者：
      參照第三章第七條第(四)款規定計算。
    2.以高壓電表計度者：
      參照第三章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計算。
 (四)按裝置容量為契約容量之用電，不再接受新設申請。

                23
(五)選按任一時間電價或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計費者，1
   年內不得申請改按非時間電價或其他時間電價計費。
(六)僅訂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之用戶於週六半尖峰及離峰
   以外時間之用電，或僅訂離峰契約容量之用戶於離峰以
   外時間之用電，應就該用電最高需量及用電量，分別按
   相關時段單價之4.8倍計收基本電費，及1.6倍計收流動
   電費。
(七)按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計費者，如實際用電不符本章
   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時，自不符規定之月份起改按低壓電
   力二段式時間電價計費，惟用戶得申請改按其他適用電
   價計費。




              24
      第五章 高壓及特高壓電力電價
一、適用範圍：
 (一)生產或非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之電燈、小型器具及動力，
    契約容量在 100 瓩以上者。生產性質用電場所得另選按
    「批次生產時間電價」計費。
 (二)專供電動車充換電及附屬設備之用電，採高壓供電、契
    約容量在 100 瓩以上，且充換電設備容量超過附屬設備
    容量者，得選按「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計費。
二、供電方式：
 (一)以交流 60 赫，三相三線式 3,300 伏特、11,400 伏特、
    22,800 伏特高壓供電，或以三相三線式 69,000 伏特、
    161,000 伏特、345,000 伏特特高壓供電，但每戶概以單
    一方式供電。
 (二)契約容量與供電方式之適用範圍，參照本公司營業規章
    第六章第一節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三、契約容量之決定：
   參照第八章之規定。
四、電       價：
   用戶得選按「二段式時間電價」、「三段式時間電價」、「批
   次生產時間電價」或「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計費。




                  25
(一)二段式時間電價：                                                  單位：元
                                             高壓供電             特高壓供電

              分       類                    夏 月      非夏月      夏 月      非夏月
                                           (5月16日至 (夏月以 (5月16日至 (夏月以
                                           10月15日) 外時間) 10月15日) 外時間)
       經   常   契   約                       223.60   166.90   217.30   160.60
基本     非 夏 月 契 約                      每瓩      —     166.90      —     160.60
電費     週 六 半 尖 峰 契 約                  每月    44.70    33.30    43.40    32.10
       離   峰   契   約                        44.70    33.30    43.40    32.10
                  夏   月 09:00~24:00          6.75     —        6.17     —
           尖峰時間       06:00~11:00
     週 一          非夏月                        —        6.37     —        5.79
                      14:00~24:00
      至
     週 五          夏   月 00:00~09:00          2.71     —        2.55     —
           離峰時間       00:00~06:00
                  非夏月                        —        2.46     —        2.28
                      11:00~14:00
流動               夏 月 09:00~24:00             2.77     —        2.73     —
           半 尖 峰                   每度
電費
           時   間 非 夏 月 06:00~11:00           —        2.54     —        2.48
                       14:00~24:00
     週 六
                  夏   月 00:00~09:00          2.71     —        2.55     —
           離峰時間       00:00~06:00
                  非夏月                        —        2.46     —        2.28
                      11:00~14:00
     週日及
         離峰時間         全     日                2.71     2.46     2.55     2.28
     離峰日




                                26
 (二)三段式時間電價：                                         單位：元
                                          高壓供電        特高壓供電
           分         類                  夏  月   非夏 月  夏   月 非夏月
                                      (5月16日至 (夏月以 (5月16日至 (夏月以
                                      10月15日) 外時間) 10月15日) 外時間)
         經   常     契       約           223.60 166.90 217.30 160.60
 基本      半 尖 峰 契 約                 每瓩 166.90 166.90 160.60 160.60
 電費      週 六 半 尖 峰 契 約             每月 44.70    33.30  43.40  32.10
         離   峰     契       約            44.70  33.30  43.40  32.10
         尖峰時間 夏      月 16:00~22:00       9.39   —      8.69   —
                       09:00~16:00
              夏      月                   5.85   —      5.38   —
         半尖峰           22:00~24:00
     週一
         時 間           06:00~11:00
      至       非 夏 月                      —      5.47   —      5.03
                       14:00~24:00
     週五
              夏      月 00:00~09:00       2.53   —      2.40   —
 流動      離峰時間          00:00~06:00
              非 夏 月                      —      2.32   —      2.18
 電費                    11:00~14:00
                                   每度
(尖峰時          夏      月 09:00~24:00       2.60   —      2.50   —
         半尖峰
         時 間 非 夏 月 06:00~11:00
間固定)
                                         —      2.41   —      2.31
                       14:00~24:00
     週六
              夏      月 00:00~09:00       2.53   —      2.40   —
         離峰時間          00:00~06:00
              非 夏 月                      —      2.32   —      2.18
                       11:00~14:00
     週日及
         離峰時間        全    日              2.53   2.32   2.40   2.18
     離峰日
              夏      月
         尖峰時間          16:00~22:00      18.33   —     17.05   —
              (指定30天)
              夏      月 09:00~16:00
              (指定30天) 22:00~24:00
                                         5.85   —      5.38   —
     週 一 半尖峰夏        月
               (指定以外   09:00~24:00
      至 時 間
     週五          日期)
                       06:00~11:00
 流動           非 夏 月                      —      5.47   —      5.03
                       14:00~24:00
 電費
              夏      月 00:00~09:00       2.53   —      2.40   —
 (尖峰                               每度
         離峰時間          00:00~06:00
  時間          非 夏 月                      —      2.32   —      2.18
                       11:00~14:00
可變動)
              夏      月 09:00~24:00       2.60   —      2.50   —
         半尖峰
         時 間非 夏 月      06:00~11:00
                                         —      2.41   —      2.31
                       14:00~24:00
     週六
              夏      月 00:00~09:00       2.53   —      2.40   —
         離峰時間          00:00~06:00
              非 夏 月                      —      2.32   —      2.18
                       11:00~14:00
     週日及
         離峰時間        全    日              2.53   2.32   2.40   2.18
     離峰日
                              27
(三)批次生產時間電價：                                                單位：元
                                            高壓供電              特高壓供電

               分       類                  夏 月      非夏月       夏 月      非夏月
                                          (5月16日至 (夏月以 (5月16日至 (夏月以
                                          10月15日) 外時間) 10月15日) 外時間)
      經   常   契   約                       223.60   166.90    217.30   160.60
基本    非 夏 月 契 約                      每瓩    —       166.90     —       160.60
電費    週 六 半 尖 峰 契 約                  每月    44.70    33.30     43.40    32.10
      離   峰   契   約                        44.70    33.30     43.40    32.10
     週 一 尖峰時間          15:30~21:30         12.47    11.79     11.44    10.80
      至                00:00~15:30
     週 五 離峰時間                               3.18     2.88      2.99     2.67
                       21:30~24:00
           半   尖   峰
流動                     15:30~21:30          3.26     3.00      3.20     2.89
           時       間                 每度
電費   週 六
                       00:00~15:30
           離峰時間                             3.18     2.88      2.99     2.67
                       21:30~24:00
     週日及
         離峰時間           全       日           3.18     2.88      2.99     2.67
     離峰日
(四)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
  按第四章第四條第(三)款          95%計算。
             「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
 註：1.離峰日：如下表所列日期。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月 1日
       春                    節        農曆 除 夕前 1日 1月 5日
       和   平       紀   念    日                               2月28日
       兒           童        節                               4月 4日
       民   族       掃   墓    節               4月 4日 或4月 5日
       勞           動        節                               5月 1日
       端           午        節              農       曆        5月 5日
       中           秋        節              農       曆        8月15日
       教           師        節                               9月28日
       國           慶        日                               10月10日
       臺灣光復紀念日                                              10月25日
       行   憲       紀   念    日                               12月25日

                                28
      2.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之指定時間：為夏月（5月
         16日〜10月15日）經本公司指定日期之下午4時至
         10時止，視系統實際需要，於前一日下午4時前通
         知用戶，全年尖峰時間計30日，180小時。
      3.為改善系統頻率品質，本公司得視系統需要，在維
         持全日尖峰、半尖峰、離峰時數不變之前提下，與
         使用遽變負荷、電氣爐、軋鋼馬達等特殊器具用戶
         ，個別約定調整各時段起迄時間。
      4.適用電價調整係數者，參照附錄一規定計算。
 (五)供電容量之限制：
    視本公司電力系統負載情形而定，如非夏月、半尖峰、
    週六半尖峰或離峰時間可供容量用罄時，本公司得隨時
    停止受理非夏月、半尖峰、週六半尖峰或離峰電力之申
    請。
五、電費之計算：
 (一)每月電費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
    1.二段式時間電價：
     基本電費按契約容量計算；流動電費依尖峰時間、週
     六半尖峰時間與離峰時間實用電度分別計算。但用戶
     僅在週六半尖峰時間或離峰時間用電而申請週六半
     尖峰契約容量或離峰契約容量者，基本電費按週六半
     尖峰契約容量與離峰契約容量計算，流動電費按週六
     半尖峰時間與離峰時間實用電度計算。
       基本電費照下式計算：
       夏    月
       基本電費＝夏月經常契約電價×經常契約容量＋夏
               月週六半尖峰或離峰契約電價×〔(週六半
               尖峰契約容量＋離峰契約容量)－（經常

                29
      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量）×0.5〕
                       ；惟後
      項計得之值為負時，則按0計算。

  非 夏 月
  基本電費＝非夏月經常契約電價×經常契約容量＋非
        夏月契約電價×非夏月契約容量＋非夏月
        週六半尖峰或離峰契約電價×〔(週六半尖
        峰契約容量＋離峰契約容量)－（經常契約
        容量＋非夏月契約容量）×0.5〕
                       ；惟最後一
        項計得之值為負時，則按0計算。
2.三段式時間電價：
 基本電費按契約容量計算；流動電費依尖峰時間、半
 尖峰時間、週六半尖峰時間與離峰時間實用電度分別
 計算。但用戶僅在週六半尖峰時間或離峰時間用電而
 申請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或離峰契約容量者，基本電
 費按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與離峰契約容量計算，流動
 電費按週六半尖峰時間與離峰時間實用電度計算。
 基本電費照下式計算：
 當月經常契約電價×經常契約容量＋當月半尖峰契約
 電價×半尖峰契約容量＋當月週六半尖峰或離峰契約
 電價×〔(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離峰契約容量)－（經
 常契約容量＋半尖峰契約容量）×0.5〕；惟最後一項
 計得之值為負時，則按0計算。
3.批次生產時間電價：比照二段式時間電價規定。
4.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
  a.基本電費按戶及按契約容量計算，流動電費依尖峰
    時間與離峰時間實用電度分別計算。按契約容量計
    算之基本電費照下式計算：
    基本電費＝夏月(非夏月)經常契約電價×經常契約
           30
         容量。
       b.按戶計收之基本電費，不列計功率因數調整費。
 (二)用戶當月份未用電者（抄見度數與最高需量均為0），基
    本電費按核定電價50%計算。
 (三)公用電車及電鐵路事業、公用自來水事業、各級公私立
    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其電
    費之計收依電業法第52條規定及「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辦理。
 (四)農業動力用電電費按「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之規定
    計收。
 (五)儲冷式空調系統冷凍機及所需附帶用電器具，其離峰時
    間用電之流動電費按適用電價60%計收。
 (六)自備161,000伏特變電設備受電者，其基本電費按特高壓
    供電電價給予2%折扣；自備345,000伏特變電設備受電
    者，其基本電費按特高壓供電電價給予4.2%折扣。
 (七)以常閉環路或兩回線以上經常供電具備用性質者，其用
    電電費除按本條上述各款計算外，另按經常用電計費契
    約容量依第七章第一節第三條第(一)款第1目基本電費
    計收方式加計基本電費。
 (八)用戶遲延繳付電費，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三十條規定加
    計遲延繳付費用，併於下次電費中收取。
 (九)如因本公司營業規章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
    限制用電時，按同規章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扣減電費。
六、功率因數：
   用戶每月用電之平均功率因數不及80%時，每低1%，該月份
   電費應增加0.1%；超過80%時，每超過1%，該月份電費應減
   少0.1%，惟平均功率因數超過95%部分不予扣減。
七、超約用電：
 (一)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契約容量時，其超出部分按下式
               31
計算：
1.二段式時間電價：
  (1)夏月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尖峰時間用電最高
     需量－經常契約容量。
  (2)非夏月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尖峰時間用電最
     高需量－（經常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量）。
  (3)週六半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週六半尖峰時間
     用電最高需量－（經常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
     量＋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
  (4)離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離峰時間用電最高需量
     －（經常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量＋週六半尖
     峰契約容量＋離峰契約容量） 。
  (5)各時間之超約用電，其超出部分不重複計算，即週
     六半尖峰時間超出瓩數應扣除尖峰時間超出瓩數，
     離峰時間超出瓩數應扣除尖峰時間或週六半尖峰
     時間超出瓩數之較大者。
2.三段式時間電價：
  (1)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尖峰時間用電最高需量
     －經常契約容量。
  (2)半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半尖峰時間用電最高
     需量－（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契約容量）。
  (3)週六半尖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週六半尖峰時間
     用電最高需量－（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契約容
     量＋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
  (4)離峰時間超約瓩數＝當月離峰時間用電最高需量
     －（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契約容量＋週六半尖
     峰契約容量＋離峰契約容量） 。
  (5)各時間之超約用電，其超出部分不重複計算，即半
     尖峰時間超出瓩數應扣除尖峰時間超出瓩數；週
           32
        六半尖峰時間超出瓩數應扣除尖峰時間或半尖峰
        時間超出瓩數之較大者；離峰時間超出瓩數應扣
        除尖峰時間、半尖峰時間或週六半尖峰時間超出
        瓩數之較大者。
     3.批次生產時間電價：比照二段式時間電價規定。
     4.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
       超約瓩數＝當月用電最高需量－經常契約容量。
 (二)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其契約容量時，超出部分依適用
    電價按下列標準計收基本電費，不給予功率因數扣減及
    基本電費折扣。
     1.在契約容量10%以下部分按2倍計收基本電費。
     2.超過契約容量10%部分按3倍計收基本電費。
八、其      他：
 (一)本章電價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依法
    免計營業稅用戶每月應繳總金額為電費總金額除以1.05。
 (二)高壓供電以低壓電表計度者，每月用電度數照下式計算：
      低壓電表抄見度數
                ＋變壓器容量×720×0.01
          0.98
 (三)用戶選按「二段式時間電價」或「三段式尖峰時間固定
    時間電價」計費者，以1年為一計算週期，1年內不得申
    請改變計費方式；三段式時間電價用戶，選用期間超過
    1年後，即為下一個計算週期，依下列原則辦理。
     1.週期起始日於非夏月者，得於下一個計算週期起始日
       當天或夏月期間結束後變更。
     2.週期起始日於夏月者，得於當年10月15日前或下一個
       計算週期結束後變更。
 (四)用戶選按「三段式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計費者，
    以1年為一計算週期，1年內不得申請改變計費方式，且
    選用期間超過1年時，須於每一計算週期夏月期間結束
              33
   後，始得申請改變計費方式，另該等用戶夏月期間除計
   畫性調整用電措施及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儲能調整用電
   措施外，不得再選用其他種類之需量反應負載管理措施
   或電力交易平台之輔助服務商品。
(五)用戶選按「批次生產時間電價」或「電動車充換電設施
   電價」計費者，以1年為一計算週期，1年內不得申請改
   變計費方式。
(六)僅訂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之用戶於週六半尖峰及離峰
   以外時間之用電，或僅訂離峰契約容量之用戶於離峰以
   外時間之用電，應就該用電最高需量及用電量，分別按
   相關時段單價之4.8倍計收基本電費，及1.6倍計收流動
   電費。
(七)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需量契約容量比照尖峰時間
   固定時間電價之供電時間劃分及其規定辦理。
(八)按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計費者，如實際用電不符本章
   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時，自不符規定之月份起改按高壓電
   力二段式時間電價計費，惟用戶得申請改按其他適用電
   價計費。




             34
       第六章 臨時用電電價
一、適用範圍：
   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臨時用電供應：
(一)用戶臨時需要短期之用電。
(二)臨時性設施之用電如建築、土木工程、展覽會等。
二、供電種類：
(一)設備燈數在30燈以下，用電期間不超過10天之電燈用電，
   得以包制供應。
(二)警報機用電，以包制供應。
(三)不屬上列二款之用電，概以表制供應。
三、供電方式：
   依照各該相關用電之方式供電。
四、契約容量之決定：
   參照第八章之規定。
五、電    價：
   按相關用電電價1.6倍計收。
六、電費之計算：
(一)照各該相關用電電費計算方法辦理。
(二)表計電燈免計底度。
(三)包燈電費與電力用電之基本電費按使用日數每日以1/30
   計算。
七、其    他：
(一)本章電價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依法免
   計營業稅用戶每月應繳總金額為電費總金額除以1.05。
(二)道路機關因道路、排水工程施工安全需要之警示燈，如以
   包制供應時，用電期間得不受本章第二條第(一)款之限制。




              35
       第七章 備用電力電價
      第一節 經常用電備用電力
一、適用範圍：
   電力用戶於經常供電線路之外，另接其他供電線路，以備經
   常供電線路故障或停電時，由其他供電線路供電者。
二、契約容量之決定：
(一)按裝置契約容量計費之用戶，以經常用電之契約容量為準。
(二)按需量契約容量計費之用戶，由雙方洽定之，但不得高於
   經常用電之契約容量。
三、電費之計算：
(一)每月電費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基本電費按契約
   容量，流動電費按每月實用電度照下列方式計算：
    1.基本電費：
      (1)備用電力以低壓或高壓方式由同一二次變電所或
         配電變電所之另一饋線供應者，按經常用電適用
         電價10%計算。但備用饋線如屬用戶自備及維護者
         免計；惟自分支引接用戶自備備用饋線或分支以
         下因技術上需要以地下管線供電時，該地下管線
         全部由用戶自備及維護者，按5%計算。
      (2)備用電力以低壓或高壓方式由不同二次變電所或
         配電變電所之另一饋線供應者，按經常用電適用
         電價15%計算。但備用饋線如屬用戶自備及維護者
         ，則按5%計算；惟自分支引接用戶自備備用饋線
         或分支以下因技術上需要以地下管線供電時，該
         地下管線全部由用戶自備及維護者，按10%計算。
      (3)備用電力以特高壓方式供應者，按經常用電適用電
         價15%計算。但備用饋線如屬用戶自備及維護者，
         則按5%計算；惟自分支引接用戶自備備用饋線或

              36
        分支以下因技術上需要以地下管線供電時，該地
        下管線全部由用戶自備及維護者，按10%計算。
    2.流動電費：
       每月使用之電度，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計算。
(二)上列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計算，比照經常用電加計「功
   率因數」、「自備161,000伏特或345,000伏特變電設備」、
   「公用自來水事業」及「公用電車及電鐵路事業」等電費
   折扣。
(三)用戶遲延繳付電費，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三十條規定加計
   遲延繳付費用，併於下次電費中收取。
(四)如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限
   制用電時，依同規章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扣減電費。
四、超約用電：
(一)按裝置契約容量計費之用戶，其實際裝置之器具容量超過
   契約容量時，超過部分依電業法第56條規定及「違規用電
   處理規則」辦理。
(二)按需量契約容量計費之用戶，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其契
   約容量時，超出部分按下列標準計收基本電費（如經常用
   電亦超約，按超約費用較多者計收），不給予功率因數扣
   減及基本電費折扣。
     1.在契約容量10%以下部分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2倍計
       收基本電費。
     2.超過契約容量10%部分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3倍計收
       基本電費。
五、其     他：
(一)本節電價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依法免
   計營業稅用戶每月應繳總金額為電費總金額除以1.05。
(二)以一回線經常、另一回線備用方式供電者，於非屬適用範
   圍利用備用線路用電須另提出申請，如隨意利用備用線
                 37
路用電，除得取消備用電力外，並將對該月份備用電力之
基本電費按經常用電適用電費全額計收。




           38
       第二節 自用發電備用電力
一、適用範圍：
   全部或部分由主管機關認定自用發電供給之場所，連接本公
   司供電線路，以備其發電設備故障、檢修、跳脫或其他緊急
   情況時，由本公司供電者。
二、契約容量之決定：
   由雙方洽定之。
三、電費之計算：
(一)每月電費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基本電費按契約
   容量，流動電費按每月實用電度照下列方式計算：
    1.基本電費：
      (1)用電月份：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另加15%計算。
      (2)未用電月份：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25%計算。
    2.流動電費：
      每月使用之電度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另加25%計算。
(二)上列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計算，比照經常用電加計「功
   率因數」、「自備161,000伏特或345,000伏特變電設備」、
   「公用自來水事業」及「公用電車及電鐵路事業」等電費
   折扣。
(三)用戶遲延繳付電費，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三十條規定加計
   遲延繳付費用，併於下次電費中收取。
(四)如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限
   制用電時，依同規章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扣減電費。
四、超約用電：
   用戶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其契約容量時，超出部分依下列
   標準計收基本電費，不給予功率因數扣減及基本電費折扣。
(一)在契約容量10%以下部分按備用電力適用電價2倍計收基
   本電費。
(二)超過契約容量10%部分按備用電力適用電價3倍計收基本
                 39
   電費。
五、其    他：
(一)本節電價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依法免
   計營業稅用戶每月應繳總金額為電費總金額除以1.05。
(二)用戶之自用發電設備備用電力與經常用電，如因故未能分
   別裝表計量，於備用電力與經常用電非共用之時段，按備
   用電力計收電費；備用電力與經常用電共用之時段，兩者
   用電最高需量及實用電度依契約容量比例分攤。
(三)以環路或兩回線以上供電者，除按本節規定計費外，另按
   備用電力契約容量依備用電力適用電價及本章第一節第
   三條第(一)款第1目之計收方式，加計基本電費。




             40
     第三節 合格汽電共生備用電力
一、適用範圍：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發電自用之場所，連接本公司供電線路，
   以備其發電設備故障、檢修、跳脫或其他緊急情況時，由本
   公司供電者。
二、契約容量之決定：
   由雙方洽定之。
三、電費之計算：
(一)每月電費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基本電費按契約
   容量，流動電費按每月實用電度照下列方式計算：
    1.基本電費：
      (1)用電月份：
        a.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定期檢修，如經本公司同意安排
          於非夏月期間進行者（用戶檢修計畫原則上應於
          檢修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按經常用電適
          用電價計算。定期檢修期間未滿1個月部分，按日
          比例計算，但以契約容量部分為限。
        b.上述以外之用電，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另加15%計
          算。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發電設備於非夏月期間故障，
          每年以3次，每次以1日為限，其基本電費按日比
          例計算，但以契約容量部分為限。用戶應於每次
          開始用電及用電結束時通知本公司，以憑計費。
      (2)未用電月份（抄見度數與最高需量均為0）：
        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25%計算。惟汽電共生系統實
        施辦法發布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自用發電
        設備工作許可證之汽電共生設備，其已登記或經依
        該辦法登記為合格系統者，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5%
        計算。但該系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按經常用
               41
        電電價25%計算之規定：
        a.擴增或更新機組辦理變更登記時之新設機組。
        b.火力或內燃力發電設備登記為合格系統滿15年以
          上者；氣渦輪或複循環發電設備登記為合格系統
          滿10年以上者。
    2.流動電費：
      (1)經本公司同意之定期檢修用電，其在檢修期間使用
         之電度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計算。
      (2)上述以外之用電，其使用之電度按經常用電適用電
         價另加25%計算。
(二)上列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計算，比照經常用電加計「功
   率因數」、「自備161,000伏特或345,000伏特變電設備」
   等電費折扣。
(三)用戶遲延繳付電費，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三十條規定加計
   遲延繳付費用，併於下次電費中收取。
(四)如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限
   制用電時，按同規章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扣減電費。
四、超約用電：
   用戶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其契約容量時，超出部分依下列
   標準計收基本電費，不給予功率因數扣減及基本電費折扣。
(一)在契約容量10%以下部分按備用電力適用電價2倍計收基
   本電費。
(二)超過契約容量10%部分按備用電力適用電價3倍計收基本
   電費。
五、其       他：
(一)本節電價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依法免
   計營業稅用戶每月應繳總金額為電費總金額除以1.05。
(二)用戶之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備用電力與經常用電，如因故未
   能分別裝表計量，於備用電力與經常用電非共用之時段，
                42
   按備用電力計收電費；備用電力與經常用電共用之時段，
   兩者用電最高需量及實用電度依下列方式計算：
    1.經本公司同意之定期檢修用電期間，當月抄得用電最
       高需量及實用電度，按兩者契約容量比例分攤。
    2.上述以外期間，用戶得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計算，
       選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1)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備用電力視為未用電，當月抄得
         用電最高需量及實用電度，概視為經常用電。
      (2)當月抄得用電最高需量如未超過經常用電契約容
         量時，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備用電力視為未用電，當
         月用電最高需量及實用電度，概視為經常用電；當
         月抄得用電最高需量如超過經常用電契約容量時，
         當月用電最高需量及實用電度，按兩者契約容量
         比例分攤。
(三)以環路或兩回線以上供電者，除按本節規定計費外，另按
   備用電力契約容量依備用電力適用電價及本章第一節第
   三條第(一)款第1目之計收方式，加計基本電費。




              43
        第四節 發電業備用電力
一、適用範圍：
   取得電業執照之發電業所生產之電力除發電廠區自用外，全
   部躉售予本公司統籌調度，其發電廠區連接本公司系統電源，
   以備其發、供、變電設備檢修、故障、跳脫或因配合本公司
   系統調度需要而停止發電時，由本公司供電者。
二、契約容量之決定：
   由雙方洽定之。
三、電費之計算：
(一)每月電費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基本電費按契約
   容量，流動電費按每月實用電度照下列方式計算：
    1.基本電費：
      (1)用電月份：
        定期檢修期間或本公司因系統需要要求發電業暫停
        全部發電設備而用電時，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計算，
        用電未滿1個月部分，按日比例計算（未滿1日視為1
        日），但以契約容量部分為限，其餘用電，則按經常
        用電適用電價另加15%計算。
      (2)未用電月份：
        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25%計算。
    2.流動電費：
      定期檢修期間或本公司因系統需要要求發電業暫停
      全部發電設備而用電時，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計算。
      其餘用電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另加25%計算。
(二)上列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計算，比照經常用電加計「功
   率因數」、「自備161,000伏特或345,000伏特變電設備」
   等電費折扣。
(三)用戶遲延繳付電費，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三十條規定加計
   遲延繳付費用，併於下次電費中收取。
                44
(四)如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限
   制用電時，依同規章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扣減電費。
四、超約用電：
   用戶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契約容量時，超出部分依下列標
   準計收基本電費，不給予功率因數扣減及基本電費折扣。
(一)在契約容量10%以下部分按備用電力適用電價2倍計收基
   本電費。
(二)超過契約容量10%部分按備用電力適用電價3倍計收基本
   電費。
五、其    他：
(一)本節電價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依法免
   計營業稅用戶每月應繳總金額為電費總金額除以1.05。
(二)定期檢修係指事前排定機組維修工作，並依此排程進行維
   修，定期檢修作業程序依雙方購售電合約約定事項辦理。
(三)以環路或兩回線以上供電者，除按本節規定計費外，另按
   備用電力契約容量依備用電力適用電價及本章第一節第
   三條第(一)款第1目之計收方式，加計基本電費。




             45
     第五節 再生能源發電備用電力
一、適用範圍：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連接本公司系統電源，
   以備其發電設備故障、檢修、跳脫或其他緊急情況時，由本
   公司供電者。
二、契約容量之決定：
   由雙方洽定之。
三、電費之計算：
(一)每月電費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基本電費按契約
   容量，流動電費按每月實用電度照下列方式計算：
    1.基本電費：
      (1)用電月份：
        定期檢修期間或本公司因系統需要要求再生能源發
        電業暫停全部發電設備而用電時，按經常用電適用
        電價計算，用電未滿1個月部分，按日比例計算（未
        滿1日視為1日）
               ，但以契約容量部分為限。其餘用電，
        則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另加15%計算。
      (2)未用電月份：
        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25%計算。
    2.流動電費：
      定期檢修期間或本公司因系統需要要求再生能源發
      電業暫停全部發電設備而用電時，按經常用電適用
      電價計算。其餘用電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另加25%計
      算。
(二)上列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計算，比照經常用電加計「功
   率因數」、「自備161,000伏特或345,000伏特變電設備」
   等電費折扣。
(三)用戶遲延繳付電費，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三十條規定加計

                46
   遲延繳付費用，併於下次電費中收取。
(四)如依本公司營業規章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限
   制用電時，依同規章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扣減電費。
四、超約用電：
   用戶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契約容量時，超出部分依下列標
   準計收基本電費，不給予功率因數扣減及基本電費折扣。
(一)在契約容量10%以下部分按備用電力適用電價2倍計收基
   本電費。
(二)超過契約容量10%部分按備用電力適用電價3倍計收基本
   電費。
五、其    他：
(一)本節電價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均內含5%營業稅。依法免
   計營業稅用戶每月應繳總金額為電費總金額除以1.05。
(二)定期檢修係指事前排定機組維修工作，並依此排程進行維
   修，定期檢修作業程序依雙方購售電合約約定事項辦理。
(三)以環路或兩回線以上供電者，除按本節規定計費外，另按
   備用電力契約容量依備用電力適用電價及本章第一節第
   三條第(一)款第1目之計收方式，加計基本電費。




             47
       第八章 契約容量之決定
一、裝置契約容量：
   照用戶設置之用電器具總入力千伏安（kVA）數訂定契約容
   量，用電器具之入力依下列規定計算之，其合計尾數不及1千
   伏安者，進整為1千伏安，每1千伏安即視作1瓩（kW）。
(一)用電器具之容量，如係以千伏安為單位者，即以其標示之
   千伏安數為準。
(二)電動機之容量，如係以馬力為單位者，即以其標示之馬力
   數為準；如以瓩為單位者，則應以0.75除其標示之瓩數所
   得之商為準。
(三)功率因數特高之用電器具，如電熱等，其容量如以瓩為單
   位者，即以其標示之瓩數為準。
(四)電氣爐以其專用變壓器容量之千伏安數，軋鋼馬達以其標
   示之最大入力千伏安數為準；電焊機每1入力千伏安之容
   量以該入力千伏安乘0.7計算。
(五)使用電動發電機或整流器將交流電變為直流電應用者，即
   以該電動機或整流器之入力千伏安為準。
(六)電力用電（只限既設）之電燈、小型器具及電力用電之附
   帶電燈，契約容量依下列規定計算：
    1.日光燈每一燈管按50瓦計算。
    2.其他電燈及小型器具，每具容量未滿500瓦者，按100
      瓦計算。
    3.其他電燈及小型器具，每具容量在500瓦以上者，按
      實際容量計算。
    4.未註明用電器具之普通插座，每一插口按50瓦計算。
    5.電燈及小型器具之裝有專用變壓器者，其契約容量可
      按專用變壓器之容量計算，但以變壓器容量不低於
      用電器具實際容量者為限。
二、需量契約容量：
               48
   以雙方約定最高需量（15分鐘平均）為契約容量，各不同供
   電時間、不同供電季節之契約容量與最低契約容量，依下列
   規定：
(一)各供電時間與各供電季節之契約容量：
    1.非時間電價用電：
      經常契約容量係以雙方約定之夏月用電最高需量訂
      定，非夏月用電需量超出經常契約容量部分應另訂
      非夏月契約容量，於非夏月期間併同經常契約容量
      使用。
    2.二段式時間電價用電：
      經常契約容量係以雙方約定之夏月尖峰時間用電最
      高需量訂定，非夏月尖峰時間用電需量超出經常契
      約容量部分應另訂非夏月契約容量，於非夏月尖峰
      時間併同經常契約容量使用。
    3.三段式時間電價用電：
      (1)尖峰時間固定之時間電價：經常契約容量係以雙
         方約定之尖峰時間用電最高需量訂定，半尖峰時
         間用電需量超出經常契約容量部分應另訂半尖峰
         契約容量，於半尖峰時間併同經常契約容量使用。
      (2)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比照「尖峰時間固定之
         時間電價」供電時間之劃分及其規定辦理。
    4.批次生產時間電價用電：比照二段式時間電價用電規
       定。
    5.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用電：
      經常契約容量係以雙方約定之用電最高需量訂定。
    6.時間電價用戶在週六半尖峰時間之用電需量超出經
       常契約容量與非夏月(或半尖峰)契約容量之和部分，
       應另訂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於週六半尖峰時間及
       離峰時間併同經常契約容量與非夏月(或半尖峰)契

              49
       約容量使用。
   7.時間電價用戶在離峰時間之用電需量超出經常契約容
     量、非夏月(或半尖峰)契約容量與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
     之和部分，應另訂離峰契約容量，於離峰時間併同經常
     契約容量、非夏月(或半尖峰)契約容量與週六半尖峰契
     約容量使用。
   8.用戶僅在週六半尖峰時間或離峰時間用電者，得申請週
     六半尖峰契約容量，於週六半尖峰時間及離峰時間使用；
     用戶僅在離峰時間用電者，得申請離峰契約容量，於離
     峰時間使用。
(二)最低契約容量：
   1.低壓電力非時間電價用電之經常契約容量與非夏月契
     約容量之和不低於1瓩。
   2.表燈(住商)二段式時間電價及低壓電力二段式時間電價
     用電之經常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量、週六半尖峰契
     約容量與離峰契約容量之和不低於1瓩。
   3.表燈(住商)三段式時間電價及低壓電力三段式時間電價
     用電之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契約容量、週六半尖峰契
     約容量與離峰契約容量之和不低於1瓩。
   4.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用電之經常契約容量不低於1瓩。
   5.高壓以上二段式時間電價及高壓以上批次生產時間電
     價用電之經常契約容量、非夏月契約容量、週六半尖峰
     契約容量與離峰契約容量之和不低於100瓩。
   6.高壓以上三段式時間電價用電之經常契約容量、半尖峰
     契約容量、週六半尖峰契約容量與離峰契約容量之和不
     低於100瓩。




             50
  附錄一 適用電價調整係數行業或用戶
       電費計算方式
一、說明：
(一)111年7月1日電價調整：依111年6月27日電價費率審議臨
    時會決議，電價調漲8.4%，其中，高壓及特高壓電價調漲
    15%，惟考量疫情衝擊和顧及民生物價下，高壓以上屬農
    漁、食品、百貨、餐飲、電影院、健身房6類產業及高中
    以下學校(公私立國小、國中及高中職之教學用電)者，電
    價不調漲。
(二)112年4月1日電價調整：依112年3月17日電價費率審議會
    決議，電價調漲11%，其中，高壓及特高壓電價調漲17%，
    低壓電價調漲10%；為減緩用電衰退產業衝擊及照顧產業
    弱勢，111年下半年用電衰退10%以上之產業電價調幅減
    半，農漁業電價不調整；為照顧學生上課環境，學校(幼
    兒園至大專院校)電價不調整。另基於照顧弱勢，社福團
    體(使用維生輔具之身障家庭、庇護工場、立案社福機構
    及護理之家)及分租套房(雅房)，電價亦不調漲。
(三)上述適用電價減調或凍漲之行業，依112年3月17日電價費
    率審議會決議，每半年提報電價費率審議會檢討。另依
    112年9月19日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檢討如下：
   1.111年7月高壓及特高壓凍漲15%之產業，除食品、攤販
      集中市場維持凍漲15%外，其餘百貨、餐飲、電影院、
      健身房及外燴及團膳承包業，取消凍漲15%。
   2.112年4月電價減半調整之產業(18類製造業及外燴及團
      膳承包業)，維持電價調幅減半，即高壓及特高壓電價調
      幅8.5%，低壓電價調幅5%。
   3.農漁業、學校、社福團體、分租套房(雅房)，維持凍漲。
(四)113年4月1日電價調整：依113年3月22日電價費率審議會
               51
    決議，電價調漲約11%，其中，產業用電依經營狀況及用
    電量分群調整：
   1.112年下半年用電正成長行業調幅為14%，用電持平或衰
      退未及10%行業調幅為12%，用電衰退10%以上行業調
      幅為7%，以減緩對用電衰退產業衝擊。
   2.當年度用電5億度以上且前兩年用電平均正成長公司，
      以及當年度用電0.5億度以上之網路資料中心(IDC)，依
      用電規模調漲15%~25%。
   3.農漁業、學校、社福團體，本次電價凍漲。
   4.依行政院113年3月27日「研商電費補貼會議紀錄」，考
      量地區醫院經營較為困難，且多位於非六都核心區域，
      本年電價予以凍漲。
(五) 113年10月16日電價調整：依113年9月30日及11月19日電
    價費率審議會決議，電價調漲約8.8%，其中，產業用電(低
    壓及高壓以上用戶)依各行業別之產值(或銷售額)及用電
    量分群調整：
   1.本次原則調幅為14%，惟113年上半年用電衰退未及5%
      且產值(或銷售額)衰退15%以上，以及用電衰退5%以上
      且產值(或銷售額)衰退未及15%行業，電價減半調漲7%；
      113年上半年用電衰退5%以上且產值(或銷售額)衰退
      15%以上行業，電價凍漲，以減緩對用電衰退產業衝擊。
   2.民生內需產業，如食品(含加工及零售)、攤販集中市場、
      量販店、超商、超市、餐食、外燴團膳、醫院及診所，
      本次電價凍漲，另考量與醫院診所關聯性高，其他醫療
      保健業(869)予以凍漲。
   3.為協助113年4月3日地震災區，花蓮地區住宿業電價凍
      漲，另考量區域一體性，臺東地區住宿業者予以凍漲。
   4.考量國家衛生健康政策與公共利益，菸草製造業(含批發

                 52
     及零售)比照一般調幅14%辦理。
   5.農漁業、學校及社福團體，本次電價凍漲，漲幅部分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循年度預算程序編列支應。
(六)用戶於本公司登載之行業別，倘與實際用電用途不符，請
    逕洽本公司辦理變更；另涉及用電設備變更時，請依電業
    法第59條規定，委由合格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辦理。




             53
二、本次電價調整係數：
(一)低壓電力、高壓電力及特高壓電力電價經常用電、臨時用
   電或備用電力用戶行業別屬以下行業者，依第四~七章計
   得之電費，另乘以對應之電價調整係數計收，惟選用電動
   車充換電設施電價得不適用電價調整係數。
                             電價調整係數
     行業代碼和名稱         表燈標準型 低壓電力 高壓及特高
                      時間電價     電價    壓電力電價
050 石油及天然氣礦業           0.938   0.896  0.896
081 肉類加工及保藏業           0.877   0.892  0.776
082 水產加工及保藏業           0.877   0.892  0.776
083 蔬果加工及保藏業           0.877   0.892  0.776
084 動植物油脂製造業           0.877   0.892  0.776
085 乳品製造業              0.877   0.892  0.776
086 碾榖、磨粉及澱粉製品製造業      0.877   0.877  0.762
087 動物飼品製造業            0.877   0.877  0.762
089 其他食品製造業            0.877   0.892  0.776
091 酒精飲料製造業              -     1.017  1.017
092 非酒精飲料製造業             -     0.971  0.943
111 紡紗業                  -     0.954  0.927
112 織布業                  -     0.911  0.885
113 不織布業                 -     0.911  0.885
114 染整業                  -     0.911  0.885
115 紡織品製造業               -     0.954  0.927
121 成衣製造業              0.938   0.895  0.870
130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0.938   0.855  0.831
151 紙漿、紙及紙板製造業         0.938   0.938  0.938
152 瓦楞紙板及紙容器製造業          -     1.017  1.017
184 塑膠及合成橡膠原料製造業       0.938   0.896  0.896
185 人造纖維製造業              -     0.971  0.943
191 農藥及環境用藥製造業           -     0.955  0.955
192 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     0.971  0.943
193 清潔用品及化粧品製造業          -     1.017  1.017
199 未分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0.938   0.896  0.896
200 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         -     1.017  1.017
210 橡膠製品製造業            0.938   0.938  0.938
220 塑膠製品製造業            0.938   0.896  0.896
231 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            -     0.954  0.927
234 石材製品製造業            0.938   0.938  0.938
242 鋁製造業                 -     0.954  0.927
243 銅製造業                 -     0.971  0.943
                    54
                           電價調整係數
     行業代碼和名稱       表燈標準型 低壓電力 高壓及特高
                    時間電價     電價    壓電力電價
251 金屬刀具、手工具及模具製造業     -     0.954  0.927
252 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     0.938   0.855  0.831
253 金屬容器製造業            -     1.017  1.017
254 金屬加工處理業            -     0.954  0.927
259 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          -     0.955  0.955
261 半導體製造業             -     1.017  1.017
264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     0.971  0.943
269 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0.955  0.955
273 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0.938   0.938  0.938
274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業        0.877   0.838  0.838
    量測、導航、控制設備及鐘錶製
275                  0.938   0.938  0.938
    造業
277 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         -     1.017  1.017
281 發電、輸電及配電機械製造業      -     0.955  0.955
282 電池製造業              -     1.017  1.017
285 家用電器製造業            -     0.955  0.955
289 其他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     0.938   0.896  0.896
292 其他專用機械設備製造業      0.938   0.938  0.938
293 通用機械設備製造業          -     0.955  0.955
301 汽車製造業              -     1.017  1.017
302 車體製造業            0.938   0.896  0.896
303 汽車零件製造業          0.938   0.938  0.938
311 船舶及浮動設施製造業       0.877   0.838  0.838
312 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0.938   0.938  0.938
313 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0.877   0.799  0.777
    未分類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
319                  0.938   0.938  0.938
    造業
331 育樂用品製造業          0.938   0.896  0.896
339 未分類其他製造業         0.938   0.938  0.938
340 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    0.938   0.938  0.938
351 電力供應業              -     1.017  1.017
352 氣體燃料供應業            -     1.017  1.017
353 蒸汽供應業            0.938   0.896  0.896
370 廢水及污水處理業           -     1.017  1.017
382 廢棄物處理業             -     1.017  1.017
383 資源回收處理業            -     1.017  1.017
390 污染整治業            0.938   0.955  0.955
410 建築工程業              -     1.017  1.017
421 道路工程業            0.938   0.955  0.955
422 公用事業設施工程業        0.938   0.955  0.955
429 其他土木工程業            -     1.017  1.017
                   55
                             電價調整係數
     行業代碼和名稱         表燈標準型 低壓電力 高壓及特高
                      時間電價     電價    壓電力電價
431 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業        0.938   0.896  0.896
    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
433                   0.938   0.896   0.896
    業
434 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         0.938   0.955   0.955
439 其他專門營造業           0.938   0.938   0.938
451 商品批發經紀業           0.938   0.896   0.896
    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批發業
454                   0.877   0.877   0.877
    (不含菸草批發業)
455 布疋及服飾品批發業         0.938   0.938   0.938
456 家用器具及用品批發業        0.938   0.896   0.896
458 文教育樂用品批發業           -     1.017   1.017
463 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        0.938   0.955   0.955
464 機械器具批發業             -     1.017   1.017
471 綜合商品零售業             -     1.017   1.017
    攤販集中市場            0.877   0.892   0.776
    量販店、超商及超市         0.877   0.892   0.892
    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
472                   0.877   0.892   0.892
    (不含菸草零售業)
    菸草零售業               -     1.017   1.017
476 文教育樂用品零售業           -     1.017   1.017
481 建材零售業             0.938   0.896   0.896
482 燃料及相關產品零售業          -     1.017   1.017
484 汽機車及其零配件、用品零售業      -     1.017   1.017
485 其他專賣零售業           0.938   0.938   0.938
486 零售攤販                -     1.017   1.017
487 其他非店面零售業            -     1.017   1.017
491 鐵路運輸業               -     1.017   1.017
492 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     1.017   1.017
493 汽車客運業               -     0.955   0.955
499 其他陸上運輸業           0.938   0.896   0.896
501 海洋水運業             0.877   0.892   0.892
502 內河及湖泊水運業          0.938   0.955   0.955
510 航空運輸業             0.938   0.955   0.955
521 報關業               0.938   0.938   0.938
522 船務代理業               -     1.017   1.017
524 陸上運輸輔助業             -     1.017   1.017
526 航空運輸輔助業             -     1.017   1.017
529 其他運輸輔助業             -     0.955   0.955
530 倉儲業                 -     1.017   1.017
541 郵政業                 -     1.017   1.017
551 短期住宿業               -     1.017   1.017
                 56
                             電價調整係數
     行業代碼和名稱         表燈標準型 低壓電力 高壓及特高
                      時間電價     電價    壓電力電價
    花蓮地區短期住宿業          0.877   0.892  0.892
    臺東地區短期住宿業          0.877   0.892  0.892
559 其他住宿業              0.938   0.938  0.938
    花蓮地區其他住宿業          0.877   0.877  0.877
    臺東地區其他住宿業          0.877   0.877  0.877
561 餐食業                0.877   0.892  0.892
562 外燴及團膳承包業           0.877   0.852  0.827
563 飲料業                  -     1.017  1.017
591 影片及電視節目業             -     1.017  1.017
592 聲音錄製及音樂發行業         0.938   0.938  0.938
601 廣播業                0.938   0.938  0.938
602 電視節目編排及傳播業           -     0.955  0.955
610 電信業                0.938   0.938  0.938
    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
620                     -     1.017   1.017
    業
    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主機
631                     -     1.017   1.017
    及網站代管服務業
641 貨幣中介業             0.938   0.938   0.938
642 控股業               0.938   0.896   0.896
643 信託、基金及類似金融實體      0.877   0.877   0.877
649 其他金融服務業             -     1.017   1.017
652 財產保險業             0.938   0.896   0.896
655 保險補助業             0.938   0.896   0.896
662 期貨業               0.938   0.955   0.955
664 基金管理業             0.938   0.896   0.896
669 其他金融輔助業           0.938   0.955   0.955
681 不動產經營業              -     1.017   1.017
689 其他不動產業            0.938   0.955   0.955
691 法律服務業             0.938   0.938   0.938
692 會計服務業             0.938   0.938   0.938
701 企業總管理機構           0.938   0.938   0.938
702 管理顧問業             0.938   0.955   0.955
    建築、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
711                   0.938   0.896   0.896
    業
721 自然及工程科學研究發展服務業      -     1.017   1.017
722 社會及人文科學研究發展服務業      -     1.017   1.017
723 綜合研究發展服務業           -     0.955   0.955
731 廣告業                 -     1.017   1.017
732 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        0.938   0.896   0.896
740 專門設計業               -     1.017   1.017
750 獸醫業               0.877   0.892   0.892
                 57
                                       電價調整係數
        行業代碼和名稱                表燈標準型 低壓電力 高壓及特高
                                時間電價     電價    壓電力電價
771 機械設備租賃業                      0.938   0.938  0.938
772 運輸工具租賃業                        -     1.017  1.017
773 個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                   0.938   0.896  0.896
774 智慧財產租賃業                      0.938   0.955  0.955
781 人力仲介業                          -     0.955  0.955
790 旅行及相關服務業                     0.938   0.955  0.955
811 複合支援服務業                        -     0.955  0.955
812 清潔服務業                        0.938   0.938  0.938
813 綠化服務業                        0.938   0.955  0.955
820 行政支援服務業                        -     0.955  0.955
831 公共行政                           -     1.017  1.017
832 國防事務                           -     1.017  1.017
840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0.877   0.892  0.892
861 醫院                           0.877   0.892  0.892
862 診所                           0.877   0.877  0.877
869 其他醫療保健業                      0.877   0.877  0.877
901 創作業                          0.938   0.938  0.938
902 藝術表演業                          -     1.017  1.017
    圖書館、檔案保存、博物館及類
910                                    -      1.017    1.017
    似機構
931 運動服務業                              -      1.017    1.017
932 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      1.017    1.017
941 宗教組織                               -      1.017    1.017
951 汽車維修及美容業                           -      1.017    1.017
959 其他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業                       -      1.017    1.017
961 洗衣業                                -      1.017    1.017
963 殯葬及相關服務業                           -      1.017    1.017
964 家事服務業                              -      1.017    1.017
969 其他個人服務業                          0.938    0.938    0.938
 註：調整係數計算方式
 ◼ 1.017＝(1+14%)/(1+12%)；其中，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14%為 113
   年 4 月用電正成長行業調幅。
 ◼ 0.971＝[(1+5%)*(1+14%)]/[(1+10%)*(1+12%)]；其中，10%為 112 年 4 月
   低壓電價調幅，5%為 112 年 4 月低壓電價減半調幅；12%為 113 年 4 月
   電價調幅，14%為 113 年 4 月用電正成長行業調幅。
 ◼ 0.955＝(1+7%)/(1+12%)；其中，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7%為 113
   年 4 月電價減半調幅。




                             58
◼ 0.955＝[(1+14%)*(1+7%)]/[(1+12%)*(1+14%)]；其中，12%為 113 年 4 月
  電價調幅，14%為 113 年 4 月用電正成長行業調幅；14%為 113 年 10 月
  電價調幅，7%為 113 年 10 月減半調幅。
◼ 0.954＝(1+5%)/(1+10%)；其中，10%為 112 年 4 月低壓電價調幅，5%為
  112 年 4 月低壓電價減半調幅。
◼ 0.943＝[(1+8.5%)*(1+14%)]/[(1+17%)*(1+12%)]；其中，17%為 112 年 4
  月高壓及特高壓電價調幅，8.5%為 112 年 4 月高壓及特高壓電價減半調
  幅；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14%為 113 年 4 月用電正成長行業調
  幅。
◼ 0.938＝(1+7%)/(1+14%)；其中，14%為 113 年 10 月電價調幅，7%為 113
  年 10 月減半調幅。
◼ 0.927＝(1+8.5%)/(1+17%)；其中，17%為 112 年 4 月高壓及特高壓電價
  調幅，8.5%為 112 年 4 月高壓及特高壓電價減半調幅。
◼ 0.911＝[(1+5%)*(1+7%)]/[(1+10%)*(1+12%)]；其中，10%為 112 年 4 月
  低壓電價調幅，5%為 112 年 4 月低壓電價減半調幅；12%為 113 年 4 月
  電價調幅，7%為 113 年 4 月電價減半調幅。
◼ 0.896＝[(1+7%)*(1+7%)]/[(1+12%)*(1+14%)]；其中，12%為 113 年 4 月
  電價調幅，7%為 113 年 4 月電價減半調幅；14%為 113 年 10 月電價調
  幅，7%為 113 年 10 月減半調幅。
◼ 0.895＝[(1+5%)*(1+7%)]/[(1+10%)*(1+14%)]；其中，10%為 112 年 4 月
  低壓電價調幅，5%為 112 年 4 月低壓電價減半調幅；14%為 113 年 10
  月電價調幅，7%為 113 年 10 月減半調幅。
◼ 0.892=(1+14%)/[(1+12%)*(1+14%)]；其中，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
  14%為 113 年 4 月用電正成長行業調幅；14%為 113 年 10 月電價凍漲幅
  度。
◼ 0.885＝[(1+8.5%)*(1+7%)]/[(1+17%)*(1+12%)]；其中，17%為 112 年 4 月
  高壓及特高壓電價調幅，8.5%為 112 年 4 月高壓及特高壓電價減半調幅；
  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7%為 113 年 4 月電價減半調幅。
◼ 0.877=1/(1+14%)；其中，14%為 113 年 10 月電價凍漲幅度。
◼ 0.870＝[(1+8.5%)*(1+7%)]/[(1+17%)*(1+14%)]；其中，17%為 112 年 4 月
  高壓及特高壓電價調幅，8.5%為 112 年 4 月高壓及特高壓電價減半調幅；
  14%為 113 年 10 月電價調幅，7%為 113 年 10 月減半調幅。
◼ 0.855＝[(1+5%)*(1+7%)*(1+7%)]/[(1+10%)*(1+12%)*(1+14%)]；其中，
  10%為 112 年 4 月低壓電價調幅，5%為 112 年 4 月低壓電價減半調幅；
  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7%為 113 年 4 月電價減半調幅；14%為 113
  年 10 月電價調幅，7%為 113 年 10 月減半調幅。
◼ 0.852=[(1+5%)*(1+14%)]/[(1+10%)*(1+12%)*(1+14%)]；其中，10%為 112
  年 4 月低壓電價調幅，5%為 112 年 4 月低壓電價減半調幅；12%為 113


                             59
  年 4 月電價調幅，14%為 113 年 4 月用電正成長行業調幅；14%為 113
  年 10 月電價凍漲幅度。
◼ 0.838=(1+7%)/[(1+12%)*(1+14%)]；其中，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
  7%為 113 年 4 月電價減半調幅；14%為 113 年 10 月電價凍漲幅度。
◼ 0.831=[(1+8.5%)*(1+7%)*(1+7%)]/[(1+17%)*(1+12%)*(1+14%)]；其中，
  17%為 112 年 4 月高壓及特高壓電價調幅，8.5%為 112 年 4 月高壓及特
  高壓電價減半調幅；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7%為 113 年 4 月電價
  減半調幅；14%為 113 年 10 月電價調幅，7%為 113 年 10 月減半調幅。
◼ 0.827=[(1+8.5%)*(1+14%)]/[(1+17%)*(1+12%)*(1+14%)]；其中，17%為
  112 年 4 月高壓及特高壓電價調幅，8.5%為 112 年 4 月高壓及特高壓電
  價減半調幅；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14%為 113 年 4 月用電正成
  長行業調幅；14%為 113 年 10 月電價凍漲幅度。
◼ 0.799=[(1+5%)*(1+7%)]/[(1+10%)*(1+12%)*(1+14%)]；其中，10%為 112
  年 4 月低壓電價調幅，5%為 112 年 4 月低壓電價減半調幅；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7%為 113 年 4 月電價減半調幅；14%為 113 年 10 月
  電價凍漲幅度。
◼ 0.777=[(1+8.5%)*(1+7%)]/[(1+17%)*(1+12%)*(1+14%)]；其中，17%為 112
  年 4 月高壓及特高壓電價調幅，8.5%為 112 年 4 月高壓及特高壓電價減
  半調幅；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7%為 113 年 4 月電價減半調幅；
  14%為 113 年 10 月電價凍漲幅度。
◼ 0.776=(1+14%)/[(1+15%)*(1+12%)*(1+14%)]；其中，15%為 111 年 7 月
  高壓及特高壓電價凍漲幅度；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14%為 113 年
  4 月用電正成長行業調幅；14%為 113 年 10 月電價凍漲幅度。
◼ 0.762=1/[(1+15%)*(1+14%)]；其中，15%為 111 年 7 月高壓及特高壓電
  價凍漲幅度；14%為 113 年 10 月電價凍漲幅度。




                              60
(二)本附錄第一條第(四)款第2點之用戶：
   1.當年度用電5億度以上且前兩年用電平均正成長公司
    (1)用戶在本公司申請採高壓及特高壓供電之電號，依財政部
    稅籍登記資料，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該等電
    號合計之當年度用電量在5億度以上且前兩年度用電成長率
    之平均值為正者（取至小數點第2位），各該電號依第五~七
    章計得之電費，另按合計用電量對應之電價調整係數計收。
    惟個別電號行業別屬111年7月或112年4月電價減調之行業者，
    得再乘以111~112年電價減調係數。
                年用電規模                 電價調整係數
           5 億度以上未及 50 億度               1.026
          50 億度以上未及 100 億度              1.053
         100 億度以上未及 150 億度              1.080
               150 億度以上                 1.116
   註：
   ◼ 1.026＝(1+15%)/(1+12%)；其中，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15%
     為 113 年 4 月用電規模 5 億度以上未及 50 億度調幅。
   ◼ 1.053＝(1+18%)/(1+12%)；其中，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18%
     為 113 年 4 月用電規模 50 億度以上未及 100 億度調幅。
   ◼ 1.080＝(1+21%)/(1+12%)；其中，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21%
     為 113 年 4 月用電規模 100 億度以上未及 150 億度調幅。
   ◼ 1.116＝(1+25%)/(1+12%)；其中，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25%
     為 113 年 4 月用電規模 150 億度以上調幅。
  (2)前述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當年度用電統計，
  係依前一年度用戶用電資料暫行認定，並自113年4月起據以
  按電價調整係數計收電費，惟當年度結束後，本公司將重新
  核計高壓以上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當年度實
  際用電量和對應之電價調整係數，辦理個別電號無息退還或
  補收電費。
  (3)用戶電號已適用本款第2點當年度用電0.5億度以上之網路
  資料中心（IDC）之電價調整係數者，該電號仍計入本款之用
  電統計，惟不另適用本款之電價調整係數。

                       61
2.當年度用電0.5億度以上之網路資料中心（IDC）
 (1)用戶在本公司申請採高壓及特高壓供電之電號，屬網路資
 料中心（IDC）使用，且依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係屬同一公
 司及其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該等電號合計之當年度用電量在
 0.5億度以上者，各該電號依第五~七章計得之電費，另按合
 計用電量對應之電價調整係數計收。惟個別電號行業別屬111
 年7月或112年4月電價減調之行業者，得再乘以111~112年電
 價減調係數。
             年用電規模                  電價調整係數
        0.5 億度以上未及 1 億度               1.026
         1 億度以上未及 2 億度                1.053
         2 億度以上未及 3 億度                1.080
             3 億度以上                   1.116
 註：
 ◼ 1.026＝(1+15%)/(1+12%)；其中，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15%
   為 113 年 4 月 IDC 用電規模 0.5 億度以上未及 1 億度調幅。
 ◼ 1.053＝(1+18%)/(1+12%)；其中，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18%
   為 113 年 4 月 IDC 用電規模 1 億度以上未及 2 億度調幅。
 ◼ 1.080＝(1+21%)/(1+12%)；其中，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21%
   為 113 年 4 月 IDC 用電規模 2 億度以上未及 3 億度調幅。
 ◼ 1.116＝(1+25%)/(1+12%)；其中，12%為 113 年 4 月電價調幅，25%
   為 113 年 4 月 IDC 用電規模 3 億度以上調幅。
(2)前述網路資料中心（IDC）之當年度用電統計，係依前一
年度用戶用電資料暫行認定，並自113年4月起據以按電價調
整係數計收電費，惟當年度結束後，本公司將重新核計高壓
以上屬同一網路資料中心（IDC）之當年度實際用電量和對
應之電價調整係數，辦理個別電號無息退還或補收電費。另
網路資料中心（IDC）依本公司清查名單為準，倘有複合式用
電之情形，用戶得申請分戶。




                     62
 3.111~112年電價減調係數：（適用當年度用電5億度以
   上且前兩年用電平均正成長公司，以及當年度用電
   0.5億度以上之網路資料中心）
      行業代碼和名稱        電價減調係數
092 非酒精飲料製造業
111 紡紗業
112 織布業
113 不織布業
114 染整業
115 紡織品製造業
121 成衣製造業
130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185 人造纖維製造業
192 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0.92
231 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
242 鋁製造業
243 銅製造業
251 金屬刀具、手工具及模具製造業
252 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
254 金屬加工處理業
264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313 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562 外燴及團膳承包業
081 肉品加工及保藏業
082 水產加工及保藏業
083 蔬果加工及保藏業
084 動植物油脂製造業
085 乳品製造業              0.86
086 碾穀、磨粉及澱粉製品製造業
087 動物飼料製造業
089 其他食品製造業
攤販集中市場




              63
(三)本附錄第一條第(四)款第3點及第(五)款第5點之行業：
                           適用電價
   行業代碼和名稱
                        (參照附錄二電價表)


                 ◼ 低壓電力電價
農漁業：
                   (1)非時間電價
011 農作物栽培業
                   (2)時間電價(二段式)
012 畜牧業
                   (3)時間電價(三段式)
013 農事及畜牧服務業
                 ◼ 高壓及特高壓電力電價
031 漁撈業
                   (1)二段式時間電價
032 水產養殖業
                   (2)三段式時間電價



學校：             ◼ 表燈(住商)電價
立案公私立幼兒園、國小、國     (1)非時間電價
中、高中（職）及大學（專）     (2)時間電價(簡易型)
之教學用電             (3)時間電價(標準型)
                ◼ 低壓電力電價
                  (1)非時間電價
                  (2)時間電價(二段式)
社福團體：
                  (3)時間電價(三段式)
依「電業法」第 52 條所稱使
                ◼ 高壓及特高壓電力電價
用維生輔具之身障家庭、庇
                  (1)二段式時間電價
護工場、立案社福機構及護
                  (2)三段式時間電價
理之家

註：農漁業、學校及社福團體依附錄二《經濟部 111 年 12 月 28 日經能字
  第 11120080290 號函核定電價表》計算。




                   64
 附錄二 經濟部 111 年 12 月 28 日經能字第
    11120080290 號函核定電價表
     （農漁業、學校及社福團體適用）
一、表燈(住商)電價－學校、社福團體適用
 (一)非時間電價：
   1.住宅用                           單位：元
                         夏 月         非夏月
     每月用電度數分段
                     (6月1日至9月30日) (夏月以外時間)
     120度以下部分             1.63      1.63
    121~330度部分            2.38      2.10
    331~500度部分            3.52      2.89
                每度
    501~700度部分            4.80      3.94
    701~1000度部分           5.66      4.60
    1001度以上部分             6.99      5.48
   註：依「電業法」第52條所稱使用維生輔具之身障家庭，其
      用電依住宅用電價計費者，超過1000度以上部分，按
      701~1000度部分單價計費。
   2.住宅以外非營業用                      單位：元
                         夏 月         非夏月
     每月用電度數分段
                     (6月1日至9月30日) (夏月以外時間)
     120度以下部分             1.63      1.63
    121~330度部分            2.38      2.10
    331~500度部分            3.52      2.89
                每度
    501~700度部分            4.80      3.94
    701~1000度部分           5.66      4.60
    1001度以上部分             6.99      5.48
   註：依「電業法」第52條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福機構及護
      理之家，其用電依住宅以外非營業用電價計費者，超過
      1000度以上部分，按701~1000度部分單價計費。



                     65
3.營業用                            單位：元
                      夏 月         非夏月
  每月用電度數分段
                  (6月1日至9月30日) (夏月以外時間)
  330度以下部分             2.53      2.12
 331~700度部分            3.55      2.91
             每度
 701~1500度部分           4.25      3.44
 1501度以上部分             6.43      5.05




                  66
    (二)時間電價：
      1.簡易型時間電價
      (1)二段式                                           單位：元
                                               夏   月非 夏 月
         分                       類            (6月1日至 (夏月以
                                               9月30日) 外時間)
基 本                                      每戶
       按       戶        計            收              75.00
電 費                                      每月
                    夏 月 09:00~24:00             4.57         —
             尖峰時間       06:00~11:00
      週 一         非 夏 月 14:00~24:00             —            4.35
       至
      週 五
                  夏   月 00:00~09:00             1.80         —
流   動     離峰時間          00:00~06:00 每 度
                  非 夏 月 11:00~14:00             —            1.73
電   費
      週六、
      週日及 離 峰 時 間     全     日                   1.80         1.73
      離峰日
      每月總度數超過2000度之部分               每度              加 0.96
     (2)三段式                                            單位：元
                                              夏    月 非 夏 月
         分                       類            (6月1日至 (夏月以
                                               9月30日) 外時間)
基 本                                      每戶
       按       戶        計            收              75.00
電 費                                      每月
             尖峰時間 夏   月 16:00~22:00             6.30         —
                        09:00~16:00
          半  尖  峰 夏   月 22:00~24:00             4.13         —
      週 一
       至 時      間 非 夏 月 06:00~11:00             —            3.94
                        14:00~24:00
      週 五
流   動             夏   月 00:00~09:00 每 度         1.80         —
電   費     離 峰 時 間       00:00~06:00
                  非 夏 月 11:00~14:00             —            1.73
      週六、
      週日及 離 峰 時 間 全            日                1.80         1.73
      離峰日
      每月總度數超過2000度之部分               每度              加 0.96

                            67
     2.標準型時間電價
     (1)二段式                                           單位：元
                                               夏月    非夏月
             分                   類           (6月1日至 (夏月以
                                              9月30日) 外時間)
                             單    相               129.10
          按戶計收                        每戶每月
                             三    相               262.50
基   本    經       常       契   約               236.20 173.20
電   費    非       夏   月   契   約                 —       173.20
                                      每瓩每月
         週 六 半 尖 峰 契 約                        47.20     34.60
         離       峰       契   約                47.20     34.60
          尖 峰
              夏 月 09:00~24:00                  3.51      —
      週 一 時 間 非 夏 月 06:00~11:00                —        3.42
                    14:00~24:00
       至
      週 五 離 峰 夏   月 00:00~09:00                1.46     —
          時 間 非 夏 月 00:00~06:00                —        1.39
                    11:00~14:00
流   動
          半尖峰
              夏 月 09:00~24:00                  2.14     —
                                每        度
電   費
          時 間 非 夏 月 06:00~11:00                —        2.06
                    14:00~24:00
      週 六
          離 峰
              夏 月 00:00~09:00                  1.46     —
          時 間 非 夏 月 00:00~06:00                —        1.39
                    11:00~14:00
      週日及
          離 峰 時 間全           日                 1.46     1.39
      離峰日




                             68
     (2)三段式                                           單位：元
                                               夏月    非夏月
             分                   類           (6月1日至 (夏月以
                                              9月30日) 外時間)
                             單    相               129.10
          按戶計收                        每戶每月
                             三    相               262.50
基   本    經       常       契   約               236.20 173.20
電   費    半       尖   峰   契   約               173.20 173.20
                                      每瓩每月
         週 六 半 尖 峰 契 約                        47.20     34.60
         離  峰    契     約                      47.20     34.60
          尖 峰
              夏 月 16:00~22:00                  5.19     —
          時 間
                    09:00~16:00
      週 一 半尖峰夏 月 22:00~24:00                   3.22     —
       至  時 間       06:00~11:00
              非 夏 月 14:00~24:00                —        3.13
      週 五
          離 峰
              夏 月 00:00~09:00                  1.44     —

流   動     時 間非 夏 月 00:00~06:00                 —        1.37
                    11:00~14:00 每        度
電   費
          半尖峰
              夏 月 09:00~24:00                  1.94     —
          時 間非 夏 月 06:00~11:00                 —        1.86
                    14:00~24:00
      週 六
          離 峰
              夏 月 00:00~09:00                  1.44     —
          時 間非 夏 月 00:00~06:00                 —        1.37
                    11:00~14:00
      週日及
          離 峰 時 間全           日                 1.44     1.37
      離峰日




                             69
二、低壓電力電價－農漁業、學校及社福團體適用
 (一)非時間電價：                                           單位：元
                                          夏    月     非夏月
        分                         類       (6月1日至 (夏月以
                                          9月30日)     外時間)

    基       裝    置   契   約                      137.50
    本
            需量 經 常 契 約 每瓩每月                236.20    173.20
    電
    費       契約 非夏月契約                       —         173.20
        流    動   電   費        每       度       2.58       2.45




                             70
(二)時間電價：
  1.二段式                                            單位：元
                                             夏    月 非夏月
           分                      類          (6月1日至 (夏月以
                                              9月30日) 外時間)
     裝 置       按    戶   計     收    105.00
                                      每戶每月
     契 約裝  置  契     約     每瓩每月     137.50
        按  戶  計     收     每戶每月     262.50
基本
        經  常  契     約          236.20 173.20
電費 需 量
        非 夏 月 契 約                —      173.20
   契 約                    每瓩每月
        週六半尖峰契約                 47.20    34.60
        離  峰  契     約           47.20    34.60
       尖 峰夏 月
              09:00~24:00        3.51     —
     週    一 時 間 非夏月 06:00~11:00                —      3.42
                        14:00~24:00
      至
     週    五離 峰
               夏 月      00:00~09:00            1.46   —
           時 間 非夏月 00:00~06:00                 —      1.39
                        11:00~14:00
流動                夏 月 09:00~24:00              2.14   —
              半尖峰                 每      度
電費                    06:00~11:00
              時 間 非夏月
                      14:00~24:00
                                               —      2.06
     週    六
         離 峰夏 月
                        00:00~09:00            1.46   —
         時 間 非夏月 00:00~06:00                   —      1.39
                 11:00~14:00
     週日及 離 峰
               全     日                         1.46   1.39
     離峰日 時 間




                             71
  2.三段式                                                        單位：元
                                                      夏   月
                                                             非夏月
                                                      (6月1日
             分                            類                  (夏月以
                                                        至
                                                             外時間)
                                                      9月30日)
         按        戶        計         收       每戶每月     262.50
         經        常        契         約            236.20 173.20
基本
         半       尖     峰       契     約            173.20 173.20
電費                                           每瓩每月
         週 六 半 尖 峰 契 約                             47.20   34.60
         離        峰        契         約             47.20   34.60
              尖 峰
                  夏        月 16:00~22:00                5.19    —
              時 間
                           09:00~16:00
     週    一 半尖峰 夏          月
                           22:00~24:00
                                                        3.22    —
      至       時      間     06:00~11:00
                       非夏月
                           14:00~24:00
                                                        —       3.13
     週    五
              離 峰夏 月
                               00:00~09:00              1.44    —
流動            時 間 非夏月 00:00~06:00                       —       1.37
                      11:00~14:00 每               度
電費                夏 月 09:00~24:00                       1.94    —
              半尖峰
                      06:00~11:00
              時 間 非夏月
                      14:00~24:00
                                                        —       1.86
     週    六
              離 峰夏 月
                               00:00~09:00              1.44    —
              時 間 非夏月 00:00~06:00                       —       1.37
                      11:00~14:00
     週日及
         離 峰 時 間               全      日                 1.44    1.37
     離峰日




                                    72
三、高壓及特高壓電力電價－幼兒園、大學（專）及社福團體適用
 (一)二段式時間電價：            單位：元
                                              高壓供電           特高壓供電

              分        類                    夏 月      非夏月 夏 月 非夏月
                                            (5月16日至 (夏月以 (5月16日至 (夏月以
                                            10月15日) 外時間) 10月15日) 外時間)
       經   常   契   約                        223.60 166.90   217.30   160.60
基本     非 夏 月 契 約                       每瓩      — 166.90        —     160.60
電費     週 六 半 尖 峰 契 約                   每月    44.70  33.30    43.40    32.10
       離   峰   契   約                         44.70  33.30    43.40    32.10
                  夏    月 09:00~24:00          4.16    —       3.90     —
           尖峰時間         06:00~11:00
     週 一          非 夏 月                       —      3.93     —        3.66
                        14:00~24:00
      至
     週 五          夏    月 00:00~09:00          1.68    —       1.62     —
           離峰時間         00:00~06:00
                  非 夏 月                       —      1.53     —        1.45
                        11:00~14:00
流動               夏   月 09:00~24:00 每度         1.97    —       1.95     —
           半 尖 峰
電費
           時   間 非 夏 月 06:00~11:00            —      1.83     —        1.78
                       14:00~24:00
     週 六
                  夏    月 00:00~09:00          1.68    —       1.62     —
           離峰時間         00:00~06:00
                  非 夏 月                       —      1.53     —        1.45
                        11:00~14:00
     週日及
         離峰時間         全     日                 1.68   1.53     1.62     1.45
     離峰日




                                73
 (二)三段式時間電價：                                         單位：元
                                         高壓供電         特高壓供電
           分        類                  夏   月  非夏 月  夏   月 非夏月
                                     (5月16日至 (夏月以 (5月16日至 (夏月以
                                     10月15日) 外時間) 10月15日) 外時間)
       經    常    契       約            223.60 166.90 217.30 160.60
基本     半 尖 峰 契 約                  每瓩 166.90 166.90 160.60 160.60
電費     週 六 半 尖 峰 契 約              每月   44.70  33.30 43.40   32.10
       離    峰    契       約             44.70  33.30 43.40   32.10
        尖峰時間 夏     月16:00~22:00          5.80  —      5.47  —
                      09:00~16:00
              夏    月                     3.63  —      3.41  —
        半 尖 峰         22:00~24:00
    週一
        時   間         06:00~11:00
     至        非 夏 月                     —      3.40   —      3.19
                      14:00~24:00
    週五
              夏    月00:00~09:00          1.58  —      1.53  —
流動      離峰時間          00:00~06:00
電費            非 夏 月               每度    —      1.45   —      1.39
                      11:00~14:00
(尖峰
              夏    月09:00~24:00          1.78  —      1.73  —
時間      半 尖 峰
        時   間         06:00~11:00
固定)           非 夏 月                     —      1.65   —      1.60
                      14:00~24:00
    週六
              夏    月00:00~09:00          1.58  —      1.53  —
        離峰時間          00:00~06:00
              非 夏 月                     —      1.45   —      1.39
                      11:00~14:00
    週日及
        離峰時間       全      日             1.58   1.45   1.53   1.39
    離峰日
              夏    月
        尖峰時間          16:00~22:00      11.30   —     10.69  —
              (指定30天)
              夏    月09:00~16:00
              (指定30天) 22:00~24:00
                                        3.63   —      3.41  —
    週 一 半 尖 峰夏     月
              (指定以外   09:00~24:00
     至 時    間
    週五          日期)
流動                    06:00~11:00
              非 夏 月                     —      3.40   —      3.19
電費                    14:00~24:00
(尖峰           夏    月00:00~09:00         1.58   —      1.53  —
                                  每度
時間      離峰時間          00:00~06:00
              非 夏 月                     —      1.45   —      1.39
可變                    11:00~14:00
 動)           夏    月09:00~24:00         1.78   —      1.73  —
        半 尖 峰
        時   間非 夏 月    06:00~11:00
                                        —      1.65   —      1.60
                      14:00~24:00
    週六
              夏    月00:00~09:00         1.58   —      1.53  —
        離峰時間          00:00~06:00
              非 夏 月                     —      1.45   —      1.39
                      11:00~14:00
    週日及
        離峰時間       全      日             1.58   1.45   1.53   1.39
    離峰日
                             74
四、高壓及特高壓電力電價－農漁業、國小、國中及高中（職）適用
  (一)二段式時間電價：            單位：元
                                              高壓供電             特高壓供電

              分        類                    夏 月      非夏月 夏 月 非夏月
                                            (5月16日至 (夏月以 (5月16日至 (夏月以
                                            10月15日) 外時間) 10月15日) 外時間)
       經   常   契   約                        223.60   166.90   217.30   160.60
基本     非 夏 月 契 約                       每瓩     ─      166.90     ─      160.60
電費     週 六 半 尖 峰 契 約                   每月    44.70    33.30    43.40    32.10
       離   峰   契   約                         44.70    33.30    43.40    32.10
                  夏    月 09:00~24:00          3.48    —         3.27    —
           尖峰時間         06:00~11:00
     週 一          非 夏 月                      —         3.28    —         3.08
                        14:00~24:00
      至
     週 五          夏    月 00:00~09:00          1.41    —         1.37    —
           離峰時間         00:00~06:00
                  非 夏 月                      —         1.28    —         1.22
                        11:00~14:00
流動               夏   月 09:00~24:00 每度         1.97    —         1.95    —
           半 尖 峰
電費
           時   間 非 夏 月 06:00~11:00           —         1.83    —         1.78
                       14:00~24:00
     週 六
                  夏    月 00:00~09:00          1.41    —         1.37    —
           離峰時間         00:00~06:00
                  非 夏 月                      —         1.28    —         1.22
                        11:00~14:00
     週日及
         離峰時間         全     日                 1.41     1.28     1.37     1.22
     離峰日




                                75
 (二)三段式時間電價：                                        單位：元
                                         高壓供電        特高壓供電
                                       夏 月 非夏月 夏 月 非夏月
           分        類
                                     (5月16日至 (夏月以 (5月16日至 (夏月以
                                     10月15日) 外時間) 10月15日) 外時間)
       經    常    契       約            223.60 166.90 217.30 160.60
基本     半 尖 峰 契 約                  每瓩 166.90 166.90 160.60 160.60
電費     週 六 半 尖 峰 契 約              每月   44.70  33.30  43.40  32.10
       離    峰    契       約             44.70  33.30  43.40  32.10
        尖峰時間 夏      月16:00~22:00        4.78   —      4.61   —
                      09:00~16:00
              夏     月                   2.98   —      2.87   —
        半 尖 峰         22:00~24:00
    週一
        時   間         06:00~11:00
     至        非 夏 月                     —      2.80   —      2.69
                      14:00~24:00
    週五
              夏     月00:00~09:00        1.32   —      1.29   —
流動      離峰時間          00:00~06:00
電費            非 夏 月                     —      1.22   —      1.18
                      11:00~14:00
(尖峰                               每度
              夏     月09:00~24:00        1.78   —      1.73   —
 時間     半 尖 峰
固定)     時   間 非 夏 月 06:00~11:00         —      1.65   —      1.60
                      14:00~24:00
    週六
              夏     月00:00~09:00        1.32   —      1.29   —
        離峰時間          00:00~06:00
              非 夏 月                     —      1.22   —      1.18
                      11:00~14:00
    週日及
        離峰時間       全      日             1.32   1.22   1.29   1.18
    離峰日
              夏     月
        尖峰時間          16:00~22:00       9.34   —      9.02   —
              (指定30天)
              夏     月09:00~16:00
              (指定30天) 22:00~24:00
                                        2.98   —      2.87   —
    週 一 半 尖 峰夏      月
              (指定以外   09:00~24:00
     至 時    間
    週五          日期)
流動                    06:00~11:00
              非 夏 月                     —      2.80   —      2.69
電費                    14:00~24:00
(尖峰           夏     月 00:00~09:00       1.32   —      1.29   —
                                  每度
 時間     離峰時間          00:00~06:00
              非 夏 月                     —      1.22   —      1.18
 可變                   11:00~14:00
 動)           夏     月09:00~24:00        1.78   —      1.73   —
        半 尖 峰
        時   間非 夏 月    06:00~11:00
                                        —      1.65   —      1.60
                      14:00~24:00
    週六
              夏     月00:00~09:00        1.32   —      1.29   —
        離峰時間          00:00~06:00
              非 夏 月                     —      1.22   —      1.18
                      11:00~14:00
    週日及
        離峰時間       全      日             1.32   1.22   1.29   1.18
    離峰日

                             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