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甲方：示例置业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示例市示例区示例路1号
电话： 0000-0000000
户名：示例置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示例银行分行
账号：6222xxxxxxxxxxxx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 名：张三；李四
性 别：男；女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301xxxxxxxxxxxxxx：居民身份证
3301xxxxxxxxxxxxxx
电 话：138xxxxxxxx：138xxxxxxxx
通讯住址：示例市示例区示例路2号
邮 编：
买受人代理人：
姓 名：
性 别：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电 话：
邮 编：
通讯住址：
乙方已向甲方购买示例项目商品房，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有偿受让地下车位使用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位的位置及使用权转让价款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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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向甲方受让位于项目编号为 29号的地下车位使用权壹个（下称“该车位”或“车位")，供乙方停放轿车类小型车辆。
2、车位使用权转让总价（人民币)：200000元整。车位按个计价，不进行面积差异处理。
二、车位特征
1、该车位为在建。
2、该车位位于[]工程设施范围内。
3、该车位尺寸为[普通车位]。乙方同意车位的具体格局、尺寸最终以实际交付为准且并无异议。
三、乙方同意按以下 2付款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应于 2026年5月 日一次性付清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元整。
2、贷款付款：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首期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元整（具体首付款比例及金额以贷款银行规定为准)，余款（人民币） 150000元整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全额划付到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办理完毕所有银行要求手续，缴纳办理银行贷款所需的费用，办妥贷款手续。如乙方银行贷款审查未能通过或相关贷款政策变化导致乙方无法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车位款的，或乙方逾期办理贷款手续的，则乙方应于贷款银行或甲方通知不具备贷款条件或无法办理贷款或逾期办理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改为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清全部车位使用权价款。
四、车位交付
1、乙方付清全部价款后，甲方于 2027年 6月 30日前将上述车位交付乙方，具体以乙方所购商品房的交付通知书载明的车位交付时间或单独通知的车位交付时间为准，甲方未通知的以前述日期作为交付时间。该车位的面积、高度、宽度、装饰、设备、设施等产品标准及其周边相邻关系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甲方已将该车位周边柱体、管线、墙体等分布情况明确告知乙方，乙方已明确知悉并认可该车位的性质、位置、周边状态等情况。交付期限届满，乙方未付清房价款、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不予交付车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乙方付清相应款项后7天内，届时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顺延期间不视为交付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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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因乙方原因未在约定交付日期届满前办理交接手续的（包括乙方未能付清任何款项而顺延的交付日期届满后)，自约定交付日期届满之日起次日起，该车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及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3、该车位须分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有)，由甲方在车位交付时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取。
4、如甲方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遇不可抗力或因政府职能部门及地方公建设施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建设延误，导致项目交付期顺延的，车位交付相应顺延，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五、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付款或未按约定办妥贷款手续的，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形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30天的，则自逾期之日起至乙方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乙方应按逾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 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应按车位总价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本协议项下车位；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的，自逾期之日起至乙方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乙方应按逾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六、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交付的，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形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30天的，则自逾期之日起至甲方实际可交付之日止，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款的每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应按车位总价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解除后，甲方有权另行处置本协议项下车位；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的，自逾期之日起至甲方实际可交付之日止，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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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乙方已付款的每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七、建筑质量的处理
1、车位的建筑质量以甲方向乙方交付时的外观状况等为标准。对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车位接收时书面提出。
2、对交付日后发生的导致乙方无法使用车位的建筑安全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的，以建筑物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书面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八、车位的权属
甲方转让使用权的车位包括人防工程设施范围内经批准设计用途为停放车辆的部分车位。乙方对所受让使用权的车位，拥有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如乙方受让使用权的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设施范围内的，国家或政府对人防工程范围内的车位使用和权属有特别规定的，乙方受让车位使用权后，使用期间应从其规定。
九、使用与管理的约定
1、乙方受让使用权的上述车位仅作为轿车类小型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用任何材料在车位上搭建，不得围隔、设置障碍，不得妨碍其他使用人的通行，不得拆改车位的建筑布局及结构，不得改变公共管道预埋线路，日常使用时应遵守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或甲方指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物业、车位管理规定，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等费用。使用期间乙方将车位使用权单独进行转让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购买建筑区划内房屋的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优先受让权。
2、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车位有关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在使用期间，若发生与该车位有关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维护与修缮费用，由乙方及车位的其他权利人共同承担。
3、乙方在使用期间应小心维护该车位，保持其正常使用状态。若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车位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乙方应与其他使用人和睦相处，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占用公共通道等空间和他人车位。同时，乙方应为物业管理中涉及的维修、保养等事务提供尽量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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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车位服务管理费用： 100元/月·个。
十、通知与送达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中文的书面文字为准，通知日期以通知发出日为准，收件地址以协议所列的通讯地址为准，若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协议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已送达：
1、该通知已递交对方的；
2、该通知以邮递或快递方式发出后3天的；
3、以传真、电话或其它类似方法通知后对方以适当的形式确认的；
4、买受人为一人以上的，向其中一人送达即视为向全体买受人送达。
如因本协议所列的甲方或乙方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无法按时送达，仍视为已送达，相应责任由未及时通知约定联系方式变更的责任方承担。
十一、特别约定
1、乙方受让使用权的车位区域内可能预设了通风、排水、消防及配电等设施、设备，可能会对乙方正常使用该车位产生一定的影响。乙方在签订协议前，已对车位的上述情况作了充分了解，确认知悉车位尺寸、布局，并承诺停放该车位的车身高度不超过2.2米，乙方车辆超过前述高度或车位尺寸导致无法停放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本协议约定的车位号为暂时编号，最终编号以当地地名办或其它政府机构编排的车位号为准。
3、如因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配套建设等作出调整或变更，导致乙方受让使用权的车位不存在、位置发生变化或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另行调换其他车位给乙方使用，并将调换方案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天内书面答复是否同意调换方案，乙方同意调换方案或乙方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乙方同意调换方案)，除车位位置变更为调换后的位置外，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如乙方不同意调换方案，则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应在十天内无息退还乙方支付的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除此以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如因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配套建设等作出调整或变更，导致乙方所受让使用权的车位稍作调整，该调整不影响该车位使用功能且调整后的车位符合国家设计要求的，则甲方无须通知乙方，双方按调整后的车位现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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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因购买本项目商品房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解除、或被撤销、被认定无效的，不论何种原因所致，本协议均同时自动解除，甲方有权收回该车位并另行处置。且若前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因乙方原因解除、终止的，除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赔补偿责任外，乙方并应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解除罚则标准承担因此造成本协议解除、终止的相应违约责任。若车位已交付使用的，乙方应于本协议解除后3天内将该车位按甲方向乙方交付时的状态交还甲方，逾期未交还的应按每日300元的标准支付车位占用费直至交还时止。
5、双方确认《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除法定强制性条文外，其余条款及内容均不作为交付标准，甲方不因地下车位不符合除法定强制性条文外的内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本项目车位相关说明
1、尽端车位可能对倒车入库有一定阻碍影响。
2、靠墙车位可能对车辆开门有一定碰撞影响。
3、靠近地库坡道车位可能对车辆行驶转弯有一定影响。
4、消火栓影响车位可能会对车辆开门有一定碰撞影响。
5、人防门、防火门开启影响车位可能会对车辆开门有一定碰撞影响。
6、本项目部分车位周边有实体墙，对停车归家动线有一定影响。
7、斜坡车位：整体车位斜坡坡度约5%，车头高、车尾低，约存在20cm\~30cm的高差，可能会有停车等使用影响。
8、集水井影响车位：车位附近有集水井，可能会有异味、踩踏影响。
9、排水沟影响车位：车位附近有排水沟，可能会有一定的异味影响。
10、采光井影响车位：车位附近有采光井，可能有日照影响。
11、部分车位位于功能用房通道上，可能对停车归家动线有一定影响。
12、人防车位：国家战时可强制征用该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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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微型车位：政府部门验收通过的符合微型车位的面积标准、视为微型车辆停放的车位。
14、安装充电桩的注意事项：
（1）本项目已根据现行相关规定预留了一定比例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电表箱、用电容量（本项目部分车位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原因会显示有充电桩点位标识，该类车位附近可能将预留桥架、充电桩计量表箱)。乙方如需要加装充电桩的，可以在交付后向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申请安装，乙方须自行采购充电桩、电表等相关设施，相关线路铺设及充电桩安装由业主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现场安装条件及安装标准请业主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最终以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为准，甲方不作承诺。
（2）因电表箱数量及用电容量限制，物业服务企业仅在电表箱、用电容量限额范围内按相关部门确定的原则协助安装；限额分配完毕后，物业服务企业将不再受理乙方的安装申请，可能存在无法安装的风险，安装充电桩的具体位置应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的安排，且不得影响其他车位的使用。
（3）车位安装充电桩后，充电桩设备可能会影响车辆进出车位及车门的开启，并且对周边车位使用带来影响，部分设有消防栓的车位也会带来一定影响，请有安装需求的乙方予以充分考虑。
（4）本项目车位仅可安装电压为220V的充电桩，部分进口电动汽车要求的充电电压不是220V，请在受让车位使用权前关注充电电压是否满足要求。
（5）交付前如遇政府政策变化，甲方有权根据最新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并且不视为违约，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交付后安装充电桩的具体位置应符合政府相关管理政策并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统一安排，且不得影响其他车位的使用。
15、不得在车位上涂改，创意绘画。
16、因人防相关政策要求，人防区域及人防车位交付界面与非人防区域及非人防车位交付界面不同，包括但不限于墙绘、地坪漆颜色、车位编号等，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
鉴于部分车位可能存在以上一项或多项不利因素，对乙方使用车位存在一定影响，特此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查看车位图纸，充分理解并认可上述不利因素及其带来的影响，并能够预见到可能产生的结果。乙方承诺不向甲方提出与上述不利因素相关的任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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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规定使用期限内，乙方转让车位使用权的，乙方应向受让方完全披露本协议中载明的车位权属等车位基本情况，并要求受让方承诺遵守本协议项下关于车位使用与管理的全部约定。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张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26年5月10日
签订日期：202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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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示例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张三李四
鉴于：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有偿受让示例项目编号为 29号的地下车位使用权事宜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下称“原协议")，现经双方一致确认，就该车位使用权期限及产权办理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该车位的使用权期限与该车位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但政府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2、乙方所受让车位不计入分摊范围，如在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相关部门同意办理车位权属登记手续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具体程序以政府相关规定为准)。若今后需补缴地下车位的土地出让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等税费的，该等土地出让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及其他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并自行缴纳。若政府要求甲方统一收取后缴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代为收取。
3、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外，其余事宜双方仍按原协议的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4、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甲方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王五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26年5月10日
签订日期：202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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