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出卖人： 示例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 张三，李四
房屋编号： ZJ0000000000000000000001
示例厅
示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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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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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为了明确商品房消费者（买受人）和经营者（出卖人）等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示例省房地产行业发展实际制定《示例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以下简称本《合同示范文本》）。
2．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示例厅在国家版（2014年，GF-2014-0171）的基础上根据示例省实际情况制定，示例厅、示例局共同发布。
3．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示例厅负责解释，但不负责对已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4．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商品房买卖标的物在示例省行政区域内的买卖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
5．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变更或补充后，双方不得以《合同示范文本》名义签订。
6．商品房出卖人应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含补充协议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8．签订本合同时，买卖双方合同主体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规定。
9．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10．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11．本《合同示范文本》中除特别明确外，表示数量、时间的内容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12．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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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7．房屋交易手续：是指房屋交易双方依法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进行交易确认、领取交易告知单的过程。
8．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屋交易双方通过网上合同签订系统进行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的过程。
9．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不可分割单元的其他商品房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3．全装修住宅：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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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示例置业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示例市示例区示例路1号
邮政编码： 无 电子邮箱：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301xxxxxxxxxxxxxx
企业资质证书号： 示例资质证字第0000001号
法定代表人： 王五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委托代理人： 无 联系电话： 无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无
通讯地址： 无
邮政编码： 无
经纪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联系电话： 无
买受人： 张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无
国籍： 中国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号： 3301xxxxxxxxxxxxxx
出生日期： 1989年 01月 01日 ，性别： 男
通讯地址： 示例市示例区示例路1号
邮政编码： 无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
委托/法定代理 无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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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户籍所在无
地：
证件类型： 无 ，证号： 无
出生日期： 无年 无月 无日 ，性别： 无
通讯地址： 无
邮政编码： 无 联系电话： 无
买受人： 李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无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号： 3301xxxxxxxxxxxxxx
出生日期： 1989年 01月 01日 ，性别： 女
通讯地址： 示例市示例区示例路1号
邮政编码： 无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
委托/法定代理 无
人：
国籍/户籍所在无
地：
证件类型： 无 ，证号： 无
出生日期： 无年 无月 无日 ，性别： 无
通讯地址： 无
邮政编码： 无 联系电话： 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商品房性质
该商品房为 毛坯住宅。
第二条 项目建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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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卖人以【[√] 出让】 【[×] 划拨】 【[×] 无 】方式取得坐落于 示例市市（设区的市） 示例区 【[×] 县】 【[×] 市】 【[√] 区】 【[×] 无 】 示例土地出让字[2024]001号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 】为 示例（2025）示例市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9539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住宅用地】 【[×] 商服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 】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95年03月11日 。
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示例花园3幢 ，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地字第示例规划许可证字第0000001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为 建 字 第 3 3 0 1 1 0 2 0 2 5 G G 0 0 2 0 5 3 1 号 ， 施工许可证号为3301xxxxxxxxxxxxxx,3301xxxxxxxxxxxxxx 。
3. 全装修住宅对装修部分单独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于 2026年04月25日 取得预售许可证，证号为 示例区房预许字（2026）第00001号 ，预售批准机构名称为 示例局 。
第四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 【[×]办公】 【[×]商业】 【[×] 无】。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筋 混凝土结构】 【[×]砖木结构】 【[×]混合结构】 【[×] 无 】，建筑总层数为 4 层，其中地上 3 层，地下 1 层。该商品房所在层数 1\~3 层，所在楼栋电梯数量 0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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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商品房为第二条规定项目中的 示例市示例区示例路1号。不动产单元号为 000000000000GB00000F00000000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户型为 详见附件一 【室】 详见附件一 【厅】详见附件一 【厨】 详见附件一 【卫】 无 【 × 】，户型结构为 【[×]平层】【[×]错层】 【[×]复式楼】 【[×]跃层】 【[√] 详见附件一 】，房屋朝向为【[×]东】 【[×]南】 【[×]西】 【[×]北】 【[×]东北】 【[×]东南】 【[×]西北】 【[×]西南】 【[√] 详见附件一 】，房屋用途为 【[√]成套住宅】 【[×]别墅】 【[×]公寓】 【[×]非成套住宅】 【[×]集体宿舍】 【[×]工业】 【[×]商业服务】 【[×]办公】 【[×] 无 】，房屋性质为 【[√]市场化商品房】 【[×]动迁房】 【[×]配套商品房】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定销商品房】 【[×]集资建房】 【[×] 无 】，房屋类型为 【[√]住宅】 【[×]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 【[×]工业用房】 【[×]仓储用房】 【[×]车库】 【[×]无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示例科技有限公司 ， 资质证书号： 示例测资字第00001号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286.92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274.86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12.06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规划层高为 不低于3.3米 米，有 详见附件一 个阳台，其中 详见附件一 个阳台为封闭式， 详见附件一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5. 该商品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 示例中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示例审查合格证字[2025]00001号、示例审查合格证字[2025]00002号 ，绿色建筑等级为【[×]一星】 【[√]二星】 【[×]三星】【[×] 无 】。
6. 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
7. 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一。
第五条 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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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商品房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的，交付样板房采取以下第 1 种设置方式。
1. 实体交付样板房。实体交付样板房设置在第二条规定项目的 无 【[×]幢】【[×]栋】 【[×]座】 【[×] 无 】 无 单 元 无 层 无 【[×]室】 【[×]号】【[×]间】 【[×] 无 】，交付样板房保留至 无 ，并符合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规定，交付样板房保留期内仅用于展示。保留时间内，出卖方不得将交付样板房交付给购房人使用或者作展示以外的其他用途。
2. 临时交付样板房。临时交付样板房设置在第二条规定项目预售房源外的 无 （具体地址）。该临时交付样板房在第二条规定项目中 无 【[×]幢】 【[×]栋】 【[×]座】 【[×] 无 】 无 单元 无 层 无 【[×]室】 【[×]号】 【[×]间】 【[×]无 】 建成新的实体交付样板房后拆除、移位或调换，出卖人保证新的交付样板房装修标准与原临时样板房一致，并在拆除原交付样板房前书面告知买受人。
（二）该商品房交付样板房的设计单位为 无 ，施工单位为 无 ，工程监理单位为无 ， 该样板房于 无 通过验收。
第六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抵押
抵押范围： 土地使用权抵押 ，抵押人： 示例置业有限公司 ，
抵押权人： 示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示例分行、示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示例分行、示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示例支行、示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示例支行、示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示例分行、示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示例支行 ，抵押登记机构： 示例局 ，
抵押登记日期： 2025年3月19日 ，债务履行期限： 2025年3月18日至2028年3月14日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七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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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无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本合同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房屋交易确认以及不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 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 【×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八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1】【√2】【×3】【×4】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 【[×] 无】 无 元，总价款为 【[×]人民币】 【[×] 无 】 无 元（大写： 无 亿 无 仟 无佰 无 拾 无 万 无 仟 无 佰 无 拾 无 元整）。
2.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 【[×] 无 】42799 元，总价款为 【[√]人民币】 【[×] 无 】 12279889 元（大写： 零 亿 壹仟 贰 佰 贰 拾 柒 万 玖 仟 捌 佰 捌 拾 玖 元整）。
3.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人民币】 【[×] 无 】 无 元（大写： 无 亿 无 仟 无 佰 无 拾 无 万 无 仟 无 佰 无 拾 无 元整）。
4. 按照 无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人民币】 【[×] 无 】 无 元（大写： 无 亿 无 仟 无 佰 无 拾 无 万 无 仟 无 佰 无 拾 无 元整）。
（二）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商品房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商品房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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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人民币】 【[×] 无 】500000 元（大写： 无 亿 无 仟 无 佰 伍 拾 无 万 无 仟 无 佰 无 拾 无 元整），该定金于 【[√] 本合同签订】 【[×] 交付首期房价款】 【[×] 无】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1】【×2】【√3】【×4】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无 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无 前 分 无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 无 】 无 元（大写： 无 亿 无 仟 无 佰 无 拾 无 万 无仟 无 佰 无 拾 无 元整），应当于 无 前支付。无 
3. 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 【[√] 商业贷款】 【[×] 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 【[×] 无】。买受人应当于 2026年05月28日 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 无 】 1849889.00 元（大写： 零 亿 零 仟 壹 佰 捌 拾肆 万 玖 仟 捌 佰 捌 拾 玖 元整）。剩余房款 【[√]人民币】 【[×] 无 】10430000 元（大写： 零 亿 壹 仟 零 佰 肆 拾 叁 万 零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整）由买受人申请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于 2026年05月28日 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2026年06月28日 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非因买受人原因，贷款没有及时发放的，买受人不构成违约；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买受人自约定的贷款发放之日起30日内自筹资金将剩余应付款一次性付清,否则买受人应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 其他方式：无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示例局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示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示例支行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示例置业有限公司示例花园3幢预售资金监管专户 ，账号为6222xxxxxxxxxxxx。
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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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2】【√1、2】 种方式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点五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9 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 5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点五（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九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出卖人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撤销手续及预告登记（如有）注销手续。买受人未配合办理上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顺延向买受人退还房款直至上述手续办理完成，顺延期间出卖人不构成违约。出卖人在向买受人退还房款时，有权扣除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即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
（二）双方 【√是】【×否】 约定解除合同权行使期限。如选择【是】，出卖人依本条解除合同的，应在解除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月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无 、 无 项所列条件：
1.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实测测绘报告；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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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全装修住宅还应当符合下列第5、 无 、 无 项所列条件：
5. 该商品房已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住宅分户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6.无 7.无 
第十二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于该商品房交付时达到使用标准
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于该商品房交付时达到使用标准
3. 燃气：【[√] 住宅商品房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燃气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含地暖调试能耗费用） 】
【[×] 非住宅商品房 无 】；
4.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 供暖： 无
8.无 。
以上第1、2、 无 、 无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 无 、 无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2】【×1、2】 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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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设施中第1、2、3、 无 、 无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人民币】【[×] 无 】 50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人民币】 【[×] 无 】 5 0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人民币】 【[×] 无 】 5 0 元的违约金。第 无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人民币】 【[×] 无】 无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3 0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无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 小区内绿地率： 2027年06月30日 达到 绿化验收条件 ；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2027年06月30日 达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
3. 规划的车位、车库： 2027年06月30日 达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
4. 物业服务用房： 2027年06月30日 达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
5. 医疗卫生机构： 无 达到 无 ；
6. 幼儿园： 无 达到 无 ；
7. 学校： 无 达到 无 ；
8. 无 ；
9. 无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出卖人应在交付后30日内进行整改并整改完毕 ；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出卖人应在交付后30日内进行整改并整改完毕 ；
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出卖人应在交付后30日内进行整改并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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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出卖人应在交付后30日内进行整改并整改完毕 ；
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出卖人应在交付后30日内进行整改并整改完毕 。
（三）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四）全装修住宅内的装修和设备还应约定以下内容：
1. 厨房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无 ；
2. 卫生间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无 ；
3. 无 ；
4. 无 。
以上内容中第1 、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 无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人民币】【[×] 无 】 无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30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2027年06月30日 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1 0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无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一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四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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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9 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吊顶开裂；
（6）瓷砖剥落开裂；
（7）墙面剥落、开裂；
（8）地砖、地板起翘、开裂；
（9）
3.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未在《交付通知书》中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领房起始日之次日（未书面通知时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起视为房屋已交付，买受人所购房屋及其装饰设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按照其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房进行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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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包括室内装饰设备等保修时间从《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起始日之次日（或未书面通知时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日之次日）开始计算。买受人应自该日起承担室内装饰设备等的保养维护工作及使用能耗费用。
（3）买受人提出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不影响商品房的交付，买受人应按《交付通知书》规定时间（未书面通知时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出卖人应按约定时间予以修复。
（4）买卖双方进行交接时，出卖人明确告知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第十四条 逾期交付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三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2】【√1、2】 种方式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三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 价 款 万 分 之 一 点 五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9 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一点五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
（二）双方 【√是】【×否】 约定解除合同权行使期限。如选择【是】，出卖人依本条解除合同的，应在解除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月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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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四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mathbf { [ \times \mathbf { 1 } \quad t \times 1 \mathbf { 1 } \quad \mathbf { [ } \ \cdot \ 2 \mathbf { 1 } \quad \mathbf { I } \times 3 \mathbf { 1 } \quad \mathbf { I } \times 4 \mathbf { ] } \mathbf { 1 } \ \mathbf { I } \times 2 , \ \mathbf { 4 } \mathbf { ] } }$ 种方式处理。
1. 根据第八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frac { 4 5 } { 5 6 } \textcircled { < } \frac { 7 4 5 } { 7 4 2 } \textcircled { > } \frac { 7 6 1 } { 1 6 1 } \times \frac { 8 0 } { 3 5 } \textcircled { < } \frac { 2 } { 5 6 } \textcircled { > } \frac { 7 5 } { 7 4 2 } \textcircled { > } \frac { 7 6 1 } { 5 6 } \textcircled { > } \frac { 7 5 } { 7 4 2 } \textcircled { > } \frac { 7 1 } { 7 5 } \times \frac { 2 5 } { 1 6 1 } \times \frac { 2 5 } { 1 6 1 } \times \frac { 2 5 } { 1 6 1 } \times \frac { 2 5 } { 1 6 1 } \times \frac { 2 5 } { 1 6 1 } \times \frac { 2 5 } { 1 6 1 } \times \frac { 2 5 } { 1 6 1 } \times \frac { 2 5 } { 1 6 1 }
$$
2. 根据第八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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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1 2 + 3 \times \vert \overrightarrow { A } \vert + \overrightarrow { B } \vert + \overrightarrow { B } \vert - 1 = - \frac  3 \times \vert \overrightarrow { A } \vert / \overrightarrow { A } \vert / \overrightarrow { A } / / \overrightarrow { A } \vert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overrightarrow { A } 
$$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 根据第八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若未约定误差范围，则视为双方约定误差范围为零误差）。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4. 双方自行约定：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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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视同买受人接受变更，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内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供热、采暖方式；
3.
【上述第2点供热、采暖方式在本项目中不适用】
5.
全装修住宅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商品房使用分区和设计功能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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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加或减少室内楼梯的数量；
3. 主要使用空间层高降低超过10%；
4.
5.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视同买受人接受变更，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内容继续履行本合同 。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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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说明；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双方委托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 【[×]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无 】 【[√]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负责修复至合格，因维修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出卖人不构成逾期交付，但应在买受人报修后90日内更换、修理直至合格，修复期内应结合质量问题以及修复期间对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影响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不配合出卖人更换、维修，由此造成扩大的损失部分，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负责继续更换、修理至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费用由出卖人承担。继续更换、修理期间出卖人应结合质量问题以及修复期间对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影响赔偿买受人损失。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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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涉及安装的还应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2） 、 无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无 ；
（4） 无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五。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 【×】【√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标准文号： GB50325-2020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 【×】【√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标准文号： GB 50118-2010 。该商品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 详见附件四、附件九；因受条件所限和不同主体之间的认知差异，出卖人无法列举该商品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所有情况，买受人对以上内容已经知悉且无异 ，出卖人方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出卖人已采取符合国家强制规范的相关措施。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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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该商品房的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技术措施为：
（1）
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2）
建筑外保温，局部内保温
（3）
光伏板
（4）
（5）
第十九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出卖人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六。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第25页
买受人改变房屋结构、改变用途、装修不当或第三人原因或自然磨损等其它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9 0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十条 质量责任与担保
示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示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该商品房质量提供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示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1幢-33幢、49-53幢、63幢商品房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示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34幢-48幢、54幢-62幢商品房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七。出卖人在注销情形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承担该商品房质量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 【[×] 无 日内】（不超过30日）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1、办理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手续的期限从买受人签订本合同且已付清应付房价款，并已向出卖人提供了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的前提下起算，若非因出卖人原因等造成预售合同无法及时进行网签备案的，出卖人对此不承担责任；2、买受人可自行在政府官方网站查询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出卖人无需另行告知。
第二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双方同意在办理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手续起 【[×]当日内】【[√] 7 日内】 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与买受人申请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办理。
（二）有关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其他约定如下：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应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并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及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未及时申请导致按揭贷款手续无法办妥的，由买受人承担逾期办理或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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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90日内】【[×] 无 日内】（不超过90日）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 P R ） %（不低于合同签订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一点五 的违约金。
2.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示例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本项目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 到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 。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 【[√] 包干制】【[×] 酬金制】【[×] 无 】。物业服务费为 【[√]人民币】 【[×] 无 】 2.2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服务费为4.5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地下车位服务管理费为100元/个/月；能耗费预收标准为0.8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27页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物业服务用房座落 物业办公用房座落于示例路1号，物业经营用房座落于示例路1号（具体位置最终以政府备案为准） 。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八。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露台、露台等若在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则归与该等区域按规划设计直接连通的商品房的买受人专属使用，该买受人享有专有（独占）使用权，使用时须符合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物业管理其他相关规定。除前述按规定属于专有部分的露台外，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其余屋面露台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
4.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无偿使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顶、外墙等用于设置该商品房所在小区案名、Logo、出卖人企业及所属集团标识等亮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标识标牌或广告。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 规划的车位、车库： 归出卖人所有，但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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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所： 无 ；
地下管理用房、工具间、工具间附属下沉庭院等其他依法属出卖人所有或由出卖人收益或处分的房屋、场地及设施均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持有自用、有偿转让、出租、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出卖人 承担。
第二十七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全装修住宅不得对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拆分销售。
2. 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交易确认和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 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九。
5.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价款中不包括如下费用:（1）物业服务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电视、网络、电话、燃气、峰谷电表等开通费用；（3）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包括合同印花税、契税等）及预告登记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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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确认：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前，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阳光告知书》、《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购房提示书》（含履约提示书）、《项目信息提示》、《样板房参观须知》、《样板房交付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费标准》等文本。
第二十八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 【[×]快递】 【[×]邮寄挂号信】 【[√]快递或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7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三方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1】【×2】
【×1、2】 种方式解决：
1.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无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一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61 页，一式 叁 份，其中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 物业服务企业 】 壹 份，【 无 】 无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0页
合同签字页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示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五
委托代理人：无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无
买受人：张三，李四
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无
房屋坐落： 示例市示例区示例路1号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2026 年 5 月 28 日
签订时间： 2026 年 5 月 28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约方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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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3.装修设计方案平面图（全装修住宅提供）（应标明功能和主要空间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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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用设施设备等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 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面积、所在位置及建筑隔声等情况因共用设施设备位于共用部位，故以实测绘报告载明的共用部位及分摊信息为准，建筑隔声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所在位置及建筑隔声等情况可见附件四、附件九。
2. 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面积、所在位置及建筑隔声等情况因共用设施设备位于共用部位，故以实测绘报告载明的共用部位及分摊信息为准，建筑隔声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所在位置及建筑隔声等情况可见附件四、附件九。
备注：以上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及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公共部位说明摘自该商品房预测绘报告内容。如该商品房实测绘时因政府相关房产测量规则、规范、文件调整或测绘机构的测量口径调整导致上述说明内容调整的，以实测绘报告内容说明为准，并不构成出卖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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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买受人如有需要，买受人可自行向该商品房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核实原件。
2. 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出卖人承诺于该商品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解除抵押。
3. 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买受人知悉，本合同第六条关于抵押情况的约定系《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政府部门备案时该房屋有关的抵押情况，鉴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政府备案与买受人实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时间差，故《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签署时，该商品房抵押情况可能发生变更，若发生该等情形的，不构成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有权对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并就抵押事项包括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可进行变更或注销，且不再另行予以通知。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该商品房独自占用或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无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上的抵押登记，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情况下可不予撤销，并直接办理相关的转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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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 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在不影响相关设施使用功能的情形下，出卖人有权对其进行优化或对其位置进行调整。
（一） 红线内阳光公示-地上
1.人行出入口：位于4幢和11幢之间西南侧、60幢北侧、61幢和62幢之间西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人流和噪音等影响。
2.车行出入口：位于4幢和11幢之间西南侧、61幢和62幢之间西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人流、车流、灯光、噪音和尾气等影响。
3.消防应急出入口：位于2幢南侧、12幢西侧、52幢北侧、61幢和62幢之间西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灯光、噪音和尾气等影响。
4.机动车地下车库出入口：位于11幢西侧、62幢和63幢之间，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视线、车流、灯光、噪音和尾气等影响。
5.非机动车地下车库出入口：位于9幢北侧、63幢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视线、车流、灯光和噪音等影响。
6.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含快充车位）：位于62幢北侧、63幢东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车流、灯光、噪音、尾气、振动和辐射等影响。
7.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位于52幢西北侧、60幢北侧、61幢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车流、灯光和噪音等影响。
8.消防回车场地：位于3、4、7幢之间，22\~24幢之间，43\~45幢之间，50\~52幢之间，59\~61幢之间。
9.物业管理用房：位于6幢（4、7、8、11幢之间），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采光、视线、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10.物业经营用房：位于5幢（4幢西侧）、60幢西侧下方、61幢北侧下方，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11.社区卫生站：位于60幢西北侧下方，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12.文化活动室：位于54幢和55幢之间下方、58幢和62幢之间北侧、62幢东北侧下方，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视线、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13.体育活动室：位于58幢北侧下方，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14.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位于61幢西侧下方，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15.社区居委会：位于60、61幢西侧和北侧下方，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16.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位于1幢（2幢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采光、视线、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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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残疾人康复站：位于60幢北侧下方，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18.托育机构：位于1幢（2幢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采光、视线、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19.社区儿童成长驿站：位于1幢（2幢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采光、视线、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20.社区食堂：位于58幢北侧下方，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油烟、异味、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21.垃圾房：位于52幢北侧下方，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观感、噪音和异味等影响。
22.社区服务用房：位于60幢东北侧下方，园区交付后移交给相关部门，对本项目以外的居民同步开放，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23.养老服务用房：位于60幢北侧下方，园区交付后移交给相关部门，对本项目以外的居民同步开放，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24.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位于60幢东北侧下方，园区交付后移交给相关部门，对本项目以外的居民同步开放，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25.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位于60幢北侧下方，园区交付后移交给相关部门，对本项目以外的居民同步开放，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26.开闭所：位于60幢北侧下方、63幢西侧下方，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振动和辐射等影响；
27.配电房：位于3幢东南侧、13幢（12、15、16幢之间）、38幢（37、39幢之
间）、52、60、63幢北侧下方、58幢和61幢之间下方，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采光、视线、噪音、振动和辐射等影响；
28.快充配电：位于63幢北侧下方，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振动和辐射等影响；
29.地下室疏散楼梯：位于1幢（2幢南侧），2幢东北侧，7幢和8幢之间东侧，11、
17、24、28、41、47幢东侧，12幢北侧，19幢西北侧，27、37幢东北侧，29幢和30幢之间，45幢西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视线等影响。
30.地下室风井（含排烟井、排风井、补风井等）：位于2幢南侧，3、7幢，场地独立风井（出地面高度约0.9\~1.4米）：8、11、22、28幢东南侧，9、14幢北侧，12幢东南侧和北侧，19幢西侧，20、26、27、34\~36、47、49、57幢东北侧，23、52、
55、58幢东侧，31、32、46幢西北侧，33幢西南侧和北侧，39幢南侧和东北
侧，40、48幢东北侧和西北侧，42幢北侧和东北侧，43\~45幢西北侧，56幢东南侧和东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视线、噪音、异味和低频振动等影响。
31.防爆波电缆井：位于39幢北侧。
32.景观水池：位于1幢屋顶（2幢南侧）、4幢和11幢之间，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异味、噪音、蚊虫和视线光污染等影响。
33.消防水箱：位于6幢屋面（4、7、8、11幢之间），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采光、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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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噪音和振动等影响。
34.燃气调压柜：位于60幢东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异味和观感等影响；  
具体位置和个数以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为准。
35.垃圾投放点：位于12、15、16幢之间，37幢东北侧，具体位置和个数以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为准，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观感、噪音和异味等影响。
36.特殊垃圾堆放场地：位于52幢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粉尘、观感、噪音和异味等影响。
37.室外活动场地：位于18幢和19幢之间，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人流和噪音等影响。
38.婴幼儿活动场地：位于60幢东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人流和噪音等影响。
39.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场地：位于60幢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人流和噪音等影响。
40.室外文化活动场地：位于60幢东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人流和噪音等影响。
41.下沉庭院：位于4幢和7幢之间西侧，11幢南侧，14幢西侧，25幢东北侧，33、
41、42幢之间，54、55、58、62幢之间；54、62幢及其之间东侧设有下沉庭院楼梯，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人流和噪音等影响。
42.公共通道：位于2幢南侧、4幢西侧、4幢和11幢之间、58幢和62幢之间北侧、62幢北侧、62幢和63幢之间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人流和噪音等影响。
43.风雨连廊：位于2、4幢南侧、4幢和11幢之间，风雨连廊顶部为非上人空间，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溅水、视线和噪音等影响。
44.化粪池：位于60幢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异味等影响。
45.雨水调蓄池：位于52、63幢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异味等影响。
46.设备平台：位于1幢北侧（2幢南侧）、5幢屋顶（4幢西侧）、6幢西侧（7、8、  
11幢之间），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振动等影响。
47.景观构筑物：位于10、12、14、15、18、19、20、21幢之间，27、28、33、41、42、48、49幢之间，42、45、47、48、54、55、58、62幢之间，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人流采光、视线和噪声等影响。
48.本项目设有围墙，围墙材质为铁艺栏杆、仿石涂料、石英砖，围墙形式、高度和材质等具体以现场实际为准，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采光和视线遮挡等影响。
49.本项目52、60\~63幢，58幢2、3单元的公共楼梯不通往地下一层，如需使用公共楼梯需绕行，可能对住户便利性存在一定影响。
50.本项目1、5、6幢为小区配套，可能对相邻住宅楼幢存在采光、视线、照明、泛光、人流、噪音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51.本项目52、58、60\~63幢北侧下方裙房为小区配套，配套用房内有多处设备平台，局部裙房屋顶设有空调外机等设备，可能对相邻住宅楼幢存在视线、噪音和振动等影响。
52.本项目52、63幢距垃圾清运流线较近，特定时间段会产生灯光、噪音和异味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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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53.本项目2、3、8\~12、14\~37、39\~63幢顶层设有光伏板，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视线光污染等影响。
54.本项目2\~4、7\~12、14\~33幢一层建筑层高约3.9米，二、三层建筑层高约3.3米；34\~37、39\~63幢一、四层建筑层高约3.3米，二、三层建筑层高约3.1米，屋顶层建筑层高约3米。
55.本项目各住宅楼幢一层周边设有采光井/采光庭院，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视线等影响。
56.本项目各住宅楼幢户内预留井道，对各住宅楼层（相邻房间）可能存在噪音和振动影响。
57.本项目各住宅楼幢下沉庭院/地下室工具间可能存在潮气等影响，且室内可能设有消防、排烟、桥架、污水出户管等设备管线，可能存在空间使用和观感等影响，不允许业主对公用设备管线进行擅自修改或拆除。
58.本项目相邻楼幢间距较近，可能存在视线干扰、噪音和隐私等影响。
59.本项目人行出入口与园区场地存在场地高差，住户如步行归家，需先乘坐电梯或楼梯步行至园区一层，再步行至各楼幢归家，对住户便利性有一定影响。
60.本项目1\~9幢场地标高较相邻楼幢高约2.5米，可能对相邻住宅楼幢存在采光、视线、视觉、楼层感受和隐私等影响。
61.本项目内北侧道路标高与地块标高相比较低，存在较大高差，可能存在视线、视觉和楼层感受等影响。
62.本项目各户入户方式，入户空间与户内空间的相对位置、形状、面积、装饰装修等，入户门形式、颜色、尺寸及数量，围墙形式、高度，可视对讲及信报箱位置、户号标识等可能存在差异。
63.本项目各楼幢各层均设置装饰构件，对各楼层采光、视线景观、污水流挂导致的外立面美观可能产生一定影响，且各个楼层线条断缝位置可能存在差异。
64.本项目各楼幢屋面局部有排水沟、厨房排烟道、卫生间排气道及排水通气管、雨水管等基础设施，可能存在噪音、振动、异味和油烟等影响。
65.本项目各楼幢一层附近有井盖露出，预埋各专业相关管道，因户型所在楼幢位置不同，井盖和预埋管道数量、位置、预留高度、井道尺寸等可能存在差异，后期存在检修需求，可能对邻近户型有异味和噪音等影响。
66.本项目根据电力、通讯运营商、示例公司、公安等部门要求，在小区设有分支箱，具体位置以上述部门要求为准，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声、震动、辐射和观感等影响。
67.本项目各类运营商信号基站位置以示例公司、示例公司、示例公司等运营商审批及实际安装为准，部分信号基站可能设置于楼幢屋顶，可能对邻近住户存在噪音、视线、振动和辐射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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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本项目景观绿化、景墙和景观构筑物对相邻楼幢可能存在采光、落叶、飞絮和蚊虫等影响；各楼幢室外景观设计和配置等存在差异。
69.本项目公共设施包括照明路灯、监控设施等，可能会对相邻住户造成灯光、观感、视线干扰和私密性等影响。
70.本项目设置一定量的海绵调蓄设施，小区内部可能会有积水，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
71.本项目各楼幢入户燃气立管会对园区、外立面等区域产生观感、视线等不利影响；户内局部设有燃气立管（或入户管）、支管及燃气计量表及阀门等燃气设施，具体以燃气公司要求为准，住户必须按燃气公司的要求做好维护。
72.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本项目46、56、57、59、60、61幢1单元101室均有条件按无障碍住房实施，共6户，无障碍住房的相关设施设备、规划设计均按照相关规定、政策执行。
73.本项目红线内有多处人工水系及循环系统、景观电箱、雾森系统等，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声、异味、蚊虫、落水、振动和辐射等影响。
（二） 红线内阳光公示-地下
1.风机房（含排烟机房、进风机房等）：位于2幢地下室南侧，3、12、58幢地下室东侧，7幢和8幢地下室之间东侧，9、40、46、48幢地下室西北侧，11幢地下室东南侧和西南侧，19、33、44幢地下室西侧，21幢和22幢地下室之间，27幢和41幢地下室之间东侧，28、34\~36、47、49、55幢地下室东北侧，31幢和32幢地下室之
间，37、39、41、43幢地下室北侧，42幢地下室东侧和北侧，45幢地下室东北侧和西侧，52、62幢地下室东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振动等影响。
2.配电间（含车库配电间、人防区域水站配电间等）：位于2幢地下室南侧和东南侧，7、9、12、19、39、42幢地下室北侧，11幢地下室南侧，28、55、61幢地下室东侧，29幢和30幢地下室之间，33、48幢地下室西北侧，50幢和51幢地下室之间，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振动和辐射等影响。
3.报警阀间：位于28幢地下室东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等影响。
4.有线电视机房：位于50幢和51幢地下室之间，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辐射等影响。
5.信源机房：位于50幢和51幢地下室之间，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辐射等影响。
6.通信机房：位于23幢和24幢地下室之间，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辐射等影响。
7.泳池机房：位于4幢地下室西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振动等影响。
8.空调机房：位于4幢地下室西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振动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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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活泵房：位于2幢地下室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振动等影响。
10.消防泵房：位于2幢地下室东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振动等影响。
11.消防水池：位于2幢地下室东侧和3幢地下室东南侧。
12.消控室：位于2幢地下室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等影响。
13.工具间（配套用房）、泳池及其配套用房：位于4幢和11幢地下室之间，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异味、噪音、人流和环境秩序等影响。
14.防化通信值班室：位于36幢和37幢地下室之间东侧，37、39、41、43幢北侧地下室，46幢西侧地下室，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辐射等影响。
15.人防电站：位于45幢地下室西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振动和辐射等影响。
16.洗车房：位于8幢地下室西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人流、车流、污水、气味、噪音、车辆拥堵、地面湿滑以及对周边车位使用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等。
17.司机休息室：位于 8 幢地下室西南侧、52 幢地下室东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等影响。
18. 地下垃圾收集点 : 位于 7 幢地下室东侧，14 幢地下室北侧，21、22、24、
25 幢地下室之间，42 幢地下室西北侧，具体位置和个数以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为准，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观感、噪音和异味等影响。
19. 大件快递柜及智能快递柜：位于 7、55 幢地下室西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和坏境秩序等影响。
20.水表间：位于2幢地下室西北侧，7、16、17、22、24、30幢地下室东侧，8、
12、14、19幢地下室北侧，11幢西侧，28幢东南侧和北侧，61幢东南侧，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等影响。
21.示例公司间：位于31幢和32幢之间，可能对相邻住户存在噪音、振动和辐射等影响。
22.非机动车库:位于8、9、63幢地下室，可能对部分区域有噪音和动线等影响，部分楼幢停车流线较长。
23.本项目20、26、27、36、37、39\~47、55、56幢与人防地下室相邻，人防区内设有战时风机房、人防电站、控制室、防化值班室、密闭通道、人防门、超压排气阀等设备设施，战时局部会增加旱厕、水箱、封堵等，会对周边楼幢产生噪音和振动等影响。上述楼幢归家动线需经过人防门，部分人防设备及人防门可能会影响地下室入户门厅的观感及使用效果。
24.本项目地块较大，部分楼幢地库归家动线相对较长。
2.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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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暖气（如有）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服务提供商办理开通申请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各项服务的具体开通时间，将由服务提供商决定。因买受人未申请开通导致买受人未能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出卖人所出售的商品房的价格内，不包含燃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初装费/安装费，如有上述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前述基础设施之全部或部分因项目全装修等原因由出卖人于交付前开通并垫付相关费用的，买受人应于房屋交付时向出卖人偿付出卖人已经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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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一）外装饰装修部分（该商品房所在幢）
1. 外墙：【[×]瓷砖】 【[×]涂料】 【[×]玻璃幕墙】 【[√]石材；铝板；陶土瓦；涂料：示例品牌/示例品牌/示例品牌/示例品牌】
2. 电梯：
无 。
3. 管道：
给水管材质：PPR等；排水管材质：UPVC、HDPE等
4. 窗户：
断桥隔热铝合金窗
无 。
6.
无 。
（二）内装饰装修部分
双方就内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品牌、级别等内容应明确清晰，不得出现“其他同级别产品”等模糊字样）：
备注说明：
（1）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名称及型号按厂方提供的术语确定，如因厂方的原因调整型号术语的，则按新术语执行，此调整不属于产品变更，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以上材料涉及的品牌未特别说明的，出卖人可自行选择中国国内生产（含中外合资生产）、原产国生产或原产国以外的第三国生产。
（3）若顶棚为全石膏板吊顶，由于非技术原因或非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局部可能出现的细微裂缝，属正常质量情况。
（4）对于本附件尚未列明具体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的装饰装修和设备，以及其余未列明的装饰装修和设备，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不另行通知其确认而自行确定。
注：表格不够，可另附纸。
（三）房屋建筑品质标准
1. 政府部门规划审批结果中明确该房屋建筑品质标准的，以规划审批结果为准。出卖人在销售前应当向买受人明示规划审批结果，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
第42页
买受人确认，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前，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了政府部门规划审批结果中明确的该房屋的建筑品质标准；
阳台内凹部位的墙面，以及屋面楼梯间、电梯间、设备平台的墙面等不影响外立面整体效果的部位，使用涂料或玻璃等材质。
第43页
附件六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无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厨房、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8年 （不得低于8年）；无 
3.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无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8年 （不得低于8年）；以上8年是指埋设于该商品房户内墙体、地面以内部分，其他部分保修期为4年；光源（如有）等易耗品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
5. 装修工程：
（1）埋设于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无 
（2）无 
（3）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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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0
无 。
（二）其他约定
1、该商品房的主体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以出卖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保修期自交付之日（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算。
2、因买受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不当、改动不当、装修不当、未通风防晒防雨雪等）或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事由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均不承担保修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损失。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延误保修或不积极配合出卖人维修而扩大的损失，出卖人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3、非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承担维修责任，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或延期交付，买受人须按《交付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
4、买受人提出该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出卖人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相关规定实施维修，若买受人不予配合导致出卖人无法进行保修的，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买受人应积极配合出卖人的维修工作，维修期间，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维修工作完成后，双方应当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验收，如买受人未到场验收或未签署意见的，视为买受人认可工程质量问题已修复，通知之日为维修合格日，不再持有任何异议。
5、该商品房内的电器、设备等保修责任由供应厂家承担，具体的保修责任范围、保修办法、保修期限根据相关供应厂家的保修条款执行。
6、买受人同意，在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部位进行保养维修或受业主委托进行房屋维修时，若该保修或维修需要通过、进入或占用相邻业主房屋专用部分的，相邻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若买受人未履行该义务而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出卖人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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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示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示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分别为本项目商品房质量提供担保，出卖人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示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1幢-33幢、49-53幢、63幢商品房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示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34幢-48幢、54幢-62幢商品房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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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 临时管理规约详见《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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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1、本合同第四条所列层高为设计标准层层高，非楼层净高及实际使用高度。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特殊部位层高在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下可能高于或低于该层高。
2、该商品房内部存在的管线、设施设备（如消防设备等）及梁、柱、板等装置、结构等可能导致该商品房局部区域实际使用高度降低、使用空间减少，可能对后期装修及使用产生影响。
3、双方共同确认：因建筑立面设计要求，如相关楼栋外立面设有较大装饰线条的，该层户型的室内窗台高度、门窗尺寸、阳台栏板的材质和形式等可能有所差异，对该层房屋的采光、视线、景观等产生一定影响。
4、本项目因设计风格要求，各楼宇外立面可能设有坡屋顶、廊柱、拱门、檐面、装饰墙、装饰构造物、特殊材质等，可能对相邻楼层、相邻户型的日照、采光、视线、景观等产生一定影响。
（二）红线外阳光公示
1.本项目东北面为示例一路，可能有人流、灯光、粉尘、尾气、噪声等影响。
2.本项目东面为示例二路隧道，可能有人流、灯光、粉尘、尾气、噪声等影响。
3.本项目西面为示例二路，可能有人流、灯光、粉尘、尾气、噪声等影响。
4.本项目南面为示例三路，可能有人流、灯光、粉尘、尾气、噪声等影响，后期将拓宽施工。
5.本项目东面现状为示例二路防护绿地，后期不排除政府规划调整可能性，具体以政府部门公告及实施为准。
6.本项目南面为示例二隧道示例区段（建设中），拟于2027年投入使用，可能有人流、灯光、粉尘、尾气、噪声等影响。
7.本项目东面有住宅小区，可能有灯光、视线、噪声等影响。
8.本项目西面有安置小区，可能有灯光、视线、噪声等影响。
9.本项目北面直线距离约100米为示例学校，可能有车流、人流、噪声等影响。
10.本项目东北面直线距离约300米为示例幼儿园，可能有车流、人流、噪声等影响。
11.本项目东面直线距离约350米为示例幼儿园，可能有车流、人流、噪声等影响。
12.本项目南面直线距离约50米现状为规划建设用地，后期不排除政府规划调整可能性，具体情况以政府部门公告及实施为准。
13.本项目西南面直线距离约500米为示例寺庙，可能有车流、人流、视线、噪声、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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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等影响。
14.本项目西面直线距离约1公里现状为示例公墓，可能有视线、粉尘、噪声等影响。
15.本项目西面直线距离约10米为公交车停靠站（示例公交站），可能有车流、人流、噪声等影响。
16.本项目西面直线距离约50米为示例俱乐部，可能有车流、人流、噪声等影响。
17.本项目西面直线距离约200米为示例市场，可能有车流、人流、噪声、异味等影响。
18.本项目东北面直线距离约900米为示例活动中心,可能有车流、人流、噪声等影响。
19.本项目北面直线距离约1公里为示例高速/示例西路，可能有灯光、粉尘、尾气、噪声等影响。
20.项目东北面、东南面有高压线路，可能有视线、辐射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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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买卖、赠予、租赁协议书
（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坐落位置、产权约定、使用期限、面积或尺寸、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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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一 其他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情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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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
（如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等）
出卖人、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前述附件的基础上，经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一、关于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第二条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示例花园”系指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经地名办核准的名称。本项目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同意，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前，出卖人有权变更项目核准名称，但须经所在地地名办重新核准。
2、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产测绘机构为该商品房的预测绘机构，今后该商品房实测绘时，相应的房产测绘机构可能发生变更，买受人对此已了解。
3、本合同签署后，因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被司法查封或出现其他限制转让情形，导致本合同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房屋交易确认以及不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适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本项目60-10号为社区服务用房，60-9号为养老服务用房，60-8号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60-4号为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上述场所出卖人建成后需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由政府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管理、使用。
5、小区地面在雨天、潮湿、洒水等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走路易滑问题。6、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所述“厅”的数量若为2个或2个以上，则相互之间亦可能连通，并不必然存有隔段或墙体，其平面结构布局以本合同附件一装修设计方案平面图为准。
二、关于买受人付款的约定
1、本合同约定中涉及买受人付款的，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帐户。双方同意全部款项以人民币计价，若以其他货币支付的，以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2、买受人声明并保证其支付（包括通过第三人代为支付）的购房款及有关费用的所有资金来源完全合法，且对该等资金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若任何第三方向出卖人主张对该等资金的权利或异议的，买受人有义务消除该种情形及因此产生的不利影响；若该等资金全部或部分被他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或被依法强制退还给任何第三方的，在商品房尚未交付或物权转移前，即视为买受人自始未付清房价款，按买受人逾期付款论处，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所购商品房。买受人在前述情形发生后30日内未以其它合法资金补足付清房款的，出卖人即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3、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买受人签订本合同前已支付的定金为本合同签订前的订约定金，不构成本合同项下的履约定金。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的，按照本合同相应违约责任条款执行，不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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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房价款未付清的情况下，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交付其所购的商品房，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买受人未经出卖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该商品房或基于该商品房的合同而设定任何不利于出卖人对该商品房所有权及合同权利的限制。该商品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权利被买受人或司法机关以任何形式处置的，则处置所得价款应首先用于清偿买受人未付剩余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三、关于解除合同、退房的约定
1、出卖人、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自解除合同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配合、协助出卖人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合同备案撤销手续及预告登记撤销手续（如有），将商品房腾空并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出卖人（如已交付），并将该商品房重新登记至出卖人名下（如已过户）。买受人不配合或不协助办理前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顺延向买受人退还房款直至上述手续办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出卖人不构成违约。出卖人在向买受人退还房款时，出卖人有权将买受人已付房款（若有银行贷款的，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将买受人应偿还银行的全部款项直接返还银行，剩余款项仍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并增加或扣减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若有）后退还买受人。如由于买受人不配合办理前述手续，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2、若解除时买受人所购的该商品房因买受人的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了预查封、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或抵押、出租给第三方的，买受人应及时告知出卖人，并将合同解除的事实报告给有关机关或告知该第三方，以免出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属于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出卖人已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的，买受人应向有关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属于买受人抵押或出租给第三方的，买受人应当解除该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如由于买受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完成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手续（如有）、重新登记手续（如适用）以及司法强制措施及第三方抵押权、租赁权未被撤销或解除，致使出卖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将可退的房款退还给买受人，且有权拒绝协助将该等款项划付给对买受人拥有债权的任何第三方或执行机构，直至相关手续和措施被撤销或解除为止。若买受人因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买受人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或买受人退房的，买受人基于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而从出卖人处无偿或有偿取得的地下工具间、地下车位或其他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设施等，其相应签署的购置协议、使用权转让协议、附赠协议等合同一并解除，且该等空间或设施若已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应在解除合同或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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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前返还给出卖人或其权利继受人。
4、买受人根据《示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四、关于商品房交付、质量及保修责任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第十一条所指的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取得的房屋实测测绘报告，是指商品房实测绘机构根据适用测绘规范出具的测绘报告，该报告所载内容不包括未计入公摊、按现行测绘规范不单独计算面积的夹层、阁楼等空间面积，地下空间部分不按独立空间单独记载面积，并不影响本商品房的交付。
2、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住宅分户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指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施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空气检测单位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四）项第1款约定标准出具的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3、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约定的绿地率、非市政道路、规划车位、车库、物业服务用房等仅指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配套设施。
4、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通知买受人查验、交付房屋的，通知发送时未达到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的，不构成出卖人违约，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在该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前即向其寄发通知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延期交房责任，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交付手续。
5、若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仍未收到出卖人交房的书面通知的，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自行前往该商品房所在地出卖人交付现场，若届时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的，买受人应立即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买受人未能在前述约定期限至出卖人项目现场办理交付手续的，除非届时该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日即视为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6、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或在销售现场公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屋实测测绘报告的，即视为出卖人已履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示义务，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不出示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为由拒绝收房，买受人拒绝收房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7、买受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第2项提出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不构成逾期交付，出卖人应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90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第2项约定的“修复后再行交付”仅指对买受人查验后所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后，对修复成果的验收，而不是对该商品房进行整体重新交付。出卖人在修复完成后应通知买受人验收，若买受人未收到出卖人的通知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日自行前往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买受人未能及时验收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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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已完成。
8、买受人必须自行到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若确有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应持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购房合同、房款收款凭证及受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出卖人不承担因此导致的逾期交付的赔偿责任。买受人为两个人或两个以上买受人（或共有人）的，买受人在此确认其互相给予授权，任意一人办理交接手续即完成交付。
9、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并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委托进行质量检测的，检测费用由主张方垫付、责任方承担。检测合格的，该商品房于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日期起始日已视为交付给买受人，检测期间买受人所购房屋及其装饰设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前期物业管理费用、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10、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四）款第1项约定的“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是指不符合国家关于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的强制性标准。
11、买受人在规定领房时间内应及时办理领房手续，定期进行通风，并对室内外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领房期限内办理领房手续，该商品房自规定领房之日后，室内外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再对该商品房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12、买受人对所购买房屋的周边环境、位置、空间、结构、朝向及外立面、阳台、空调机位等处理的形式，以及由于上述情况导致该商品房采光、通风、噪音以及其它使用功能等的影响均已充分了解。
13、若因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发生变更，导致本商品房及其局部在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时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而在交付时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出卖人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14、出卖人对本项目商业性等配套设施（若有）正常运行仅指建设完成，并不包含投入运营和实际使用。
15、因买受人使用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及有关设施设备不当引起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不能正常使用该等部位、设施设备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协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应负责任的相关买受人承担。
16、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对交付期限予以延期，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并具备通知条件后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况：台风、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2）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但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3）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贷款款项未划付到出卖人指定账户、或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购房款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前述情形消除后7天内，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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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日期为最后交付日期，商品房在该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交付通知书》中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前往办理领房手续，买受人逾期办理领房手续的，自通知的交付之日次月起承担物业费、公共能耗费、服务费等费用。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提供的通讯地址发送《交付通知书》，买受人拒收或者《交付通知书》被退信的，视为买受人已收到《交付通知书》。
五、关于面积补差的补充约定
1、该商品房的预测建筑面积系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在该商品房交付前，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测绘单位测量口径变化导致预测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产生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2、面积差异处理时，无论是返还房价款还是补足房价款，均不计算利息。
3、因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划变更、第十七条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设计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确认面积。
4、实测建筑面积与预测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按产权登记面积计交。
六、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为配合法规、规章、政府部门的命令、通知、新规范标准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对建筑区划平面布局所作出的变更，不构成违约。
2、买受人同意在主合同生效前已发生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出卖人无须通知或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承诺不以该等变更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
七、关于建筑区划内相关物的权属的约定
1、本协议约定的产权归属于出卖人的房屋、空间、车位及设施等，买受人不拥有权利。出卖人对该等财产的财务处理情况不影响其对该等财产拥有产权的确定性。
2、属于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房屋和/或配套设施设备（如变压器、增压泵），其产权归属于全体买受人共有，出卖人应在整个小区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一并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后该类房屋和设施设备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使用，维修、维护费用由全体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买受人对产权属其享有的房屋或可以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设施、绿地，其权属登记依国家规定依法办理。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其权利享有和行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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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约定执行。
4、出卖人可以将产权属其拥有的地下车位、工具间、储藏室、库房及其它设施，按约定在交付商品房时一并移交归买受人占有、使用，买受人对出卖人按约定交付的车位，其权属登记按政府相关规定实施。
5、建筑区划内的地下车位，包括无障碍车位、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汽车位、访客车位、公共车位以及超过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位等，其权属均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采取自用、出售、附赠、出租、委托经营等方式予以使用或处置，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求。
6、本项目地下泳池及泳池配套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出卖人在整个小区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一并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后该等区域和相关设施设备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使用，能耗、维修、维护、装修等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八、关于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使用、管理的约定
1、出卖人因城市建设、规划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须在该商品房及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它有关装置时，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并在今后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合。
2、若出卖人将产权归其所有的部分区域（如地下管理用房、会所等）作为全体业主公共活动场所无偿提供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管理的，出卖人就该部分区域免缴物业服务费，其能源消耗费用在业主共有收入中列支，共有收入不足的，可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若因物业服务企业不予接收等任何原因导致该等区域无法继续作为全体业主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为符合商业惯例、充分发挥物业价值，各买受人同意，与本合同商品房一并交付的物业管理用房及经营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招商或出租，其所签署的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该等用房的合同、协议，对全体业主及今后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收取一定合理的管理费用。
4、对出卖人已在该商品房阳台、露台等部位统一配置安装的空调等设施设备，买受人同意其安装方案和安装位置，并承诺对安装位置不作随意改变。
5、为了保护建筑物的整体美感和外立面景观效果，买受人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外观、更改或增设相关设备设施（空调机位等）。买受人不得擅自封闭入户花园、露台或阳台，不得更改或增设室外空调机位、太阳能、卫星转发器等设施设备。因买受人私自改动或示例公司商品房结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保修及赔偿责任。
6、买受人使用阳台（露台）时应符合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小区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不擅自搭建，不能在栏杆及超出阳台、露台栏杆高度晾晒棉被等），维护小区形象和业主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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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买受人均同意，在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部位进行保养维修或受业主委托进行房屋维修时，若该保修或维修需要通过、进入或占用相邻业主房屋专用部分的，相邻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若因相邻业主原因导致出卖人及物业服务企业无法进行保修及维修的，因此而造成的扩大损失，由相邻业主承担责任，出卖人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九、关于专用（独占）使用权的约定
1、享有专用权的买受人使用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应当符合设计及荷载要求，并遵守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不得损害相邻关系，不得侵害共有权人或相邻人的其他合法权利，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外观，不得违规搭建（如雨棚、连廊等），不得更改绿地性质，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全部由该买受人承担。如因政府部门对前述底层绿地等使用有相关要求的，买受人同意按照政府部门规定执行，买受人不得就此向出卖人提出任何主张，出卖人对绿地使用权不作任何承诺。
2、享有专用权的买受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屋面露台、底层庭院的附属建筑小品（如有），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维护、管理、修缮等义务及费用，但属于《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责任范围内的，由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享有专用权的买受人必须予以配合。
3、本协议项下屋面露台是指供相关商品房业主使用的屋面室外露天平台；底层庭院是指供相关商品房业主使用的室外绿地或花园。
4、各买受人一致确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关专用权或独占使用权的约定，系各买受人相互之间在确认并不改变相关部分共有权的基础上而作的一种有关权利享有和行使的特别约定，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仍对各买受人均有持续约束力且不得变更和撤销，亦不会因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大会修改或重新制定管理规约而失效。
十、关于房屋预告登记及权属登记的约定
1、出卖人有权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任何时间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登记，若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5日内未收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的，应当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日前15日自行前往该商品房所在地出卖人现场，若届时该商品房已具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买受人与出卖人应立即共同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未能在前述约定期限至出卖人项目现场与出卖人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除非届时该商品房不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则该商品房迟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产权办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如因买受人的原因未在上述期限办理导致买受人未能按第二十三条约定的期限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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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则买受人承诺委托按揭银行指定的办证中介机构办理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并同意办证中介机构将房屋他项权证直接移交给按揭银行，该委托不可撤销，委托办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商品房办理交付手续时，买受人应将办理上述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各项税费（包括契税、
构，办妥委托代办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买受人未按上述约定完整提供资料和费用导致未能及时办妥登记手续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出卖人将办理上述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首次登记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交付给买受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即视作已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即已完成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出卖人亦有权仍要求买受人自行前往出卖人或中介机构处领取不动产权证，并由买受人自行或根据按揭银行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及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付给按揭银行。买受人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及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相应责任及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选择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出卖人指定的办证中介机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委托人自行办理的，出卖人提供了办理该等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首次登记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即视为完成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相关义务。
5、若出卖人迟延交房、买受人迟延领房，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期限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或实际领房之日起算。
6、如出卖人在商品房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提前交付的，则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期限仍应从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开始起算，不因实际交付时间的提前而相应提前。
7、买受人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条件或预告登记的情况下未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或预告登记导致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其后果由买受人和侵权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一、关于增值税的相关约定
1、该商品房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以开票日相关政府部门施行的政策为准。
2、若买受人为个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买受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且要求出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并应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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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商品房单价、总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无论相关税率如何调整，也无论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何种形式或何种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该房屋总价款（含增值税）均保持不变（由于面积误差导致房屋价款调整等情形除外）。
4、买受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论任何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解除、撤销等出卖人需退还房价款的，或者发生面积差异处理时出卖人需返还部分房价款的，出卖人在买受人配合出卖人按现行规定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后，向买受人退还相应房价款。若买受人未配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手续的，出卖人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房价款。
十二、关于价款及付款方式等的相关约定
1、买受人保证有充分权利订立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包括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时若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足额或部分获得贷款机构贷款的，买受人亦有能力自筹资金支付全部房款。
2、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在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的应放贷日前贷款没有发放（含买受人不具备贷款资格等情形）或者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执行。
十三、关于通知的约定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中文的书面文字为准，出卖人、买受人的收件地址为本合同载明的地址。
2、本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视为已送达：
（1）该通知已递交对方的；
（2）该通知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发出并签收后；
（3）以传真、电传或其它类似方法通知后对方以适当的形式确认的。
3、如因出卖人或买受人约定收件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无法按时送达，或者在收件地址未变更的情况下，书面通知被以任何原因退回的，视为已送达，相应责任由未及时通知约定联系方式变更的责任方承担。
4、买受人确认本合同载明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因履行本合同产生诉讼，法院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若无人签收，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若拒收，则送达人书面记录的拒收日期即视为送达的日期。
5、买受人一方若为两人或数人，出卖人向其中一人送达通知均视为向买受人之全体送达。
十四、其他约定
1、买受人有权根据该项目的车位配置比例向出卖人书面申请购买相应车位，具体时间以出卖人公示、公告或通知为准。买受人已知悉后期可供挑选的车位位置、数量有限，可能将无法购买到车位，因不购买车位所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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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买受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所有买受人作为该房屋共有人，对买卖合同、本协议及其他合同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出卖人有权要求任一共有人履行买受人应履行的全部合同义务。任一共有人对出卖人作出的承诺均可构成其他共有人的共同承诺，其他共有人的任何异议不影响该承诺的效力。
3、根据商品房所在地的相关政策要求，买受人应符合相应的购房资格，并对其向出卖人提供的购房资格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买受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购房资格的，出卖人一经发现即有权取消其购房资格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不足弥补出卖人实际损失的，不足部分出卖人有权另行追偿。4、如买受人属境外机构或个人购房的，其提供的资料及购买该商品房的条件应符合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的相关规定。如因提供的资料及购房条件不符合该文件精神，导致商品房交付后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买受方自行承担。若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5、在本建筑区划建设过程中以及物业交付业主入住使用后，出卖人或其关联公司可以组织、安排相关单位、人员，参观、考察本建筑区划，学习、借鉴本建筑区划及物业的开发经验和品质，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在接到相关通知后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也不应向出卖人或其关联公司或来访单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得影响买受人正常生活。
6、本项目临时售楼处（暨生活体验区）系项目销售期间临时作为出卖人接待客户的场所，该区域规划批复用途包括物业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托育机构、儿童成长教育驿站等，其现状平面布局与正式规划报批布局存在差异，出卖人对此已作提示。该临时售楼处及周边区域的平面布局、功能及相应的装修标准、设施设备、园林景观等均为临时属性，不作为交付标准，出卖人在交付前须按政府批复的规划许可用途予以恢复施工，最终实际状态以政府相关部门验收通过为准。
出卖人承诺所有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合同附件均已提交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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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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